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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正常使用是否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某一共同关系,他们基于该共有关系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一定的份额,而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共同共有人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共有权,却不能独立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不取决于份额而具有平等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在共同共有期间,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基础未丧失或不存在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时,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其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不局限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共有人侵害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但共有人基于正当理由对共有物占有、使用且未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其他共有人亦不得阻碍。


·房产中介提供信息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
      1.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风险,合伙买房的风险怎么避免?
      合伙买房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那么上方都是是房屋共有人,房屋权属证书中会体现房屋共有人和共有份额,另外双方可以申请颁发房屋共有权证。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风险:
    (一)购房前需公证协议
    “购房的两个人需要确定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没有亲属关...


·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中介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吗?
      1. 2004年6月12日,上海搏邦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邦公司)与毛艺霖(买受方)和案外人庄焕华、庄静雯(出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搏邦公司作为居间人将案外人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浦明路99弄32号102室的房屋介绍给毛艺霖购买,该房总房款为人民币2,45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协议第十条还约定,由于毛艺霖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应向搏邦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可否撤销?
      1.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 2.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


·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界定?
      1.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2. 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确实与商品房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两种产权类型下,房屋所占土地一般还都是划拨土地,即...


·居间服务格式条款中的“独家代理”有效吗?
      1.  上海的一家房产经纪公司A与市民华某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有独家代理的条款,但华某却通过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B卖了房,房产经纪公司A以违约为由将华某告上法院。 原告房产经纪公司A在法庭上表示,在签订房产出售居间合同后,其积极为华某联系“下家”,而华某却私自与房产经纪公司B介绍的买受人成交。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 起诉要求华某按约支付违约金10.2万元。华某则表示,他没有委托房产经纪公司A独家销售房屋。他的房屋在这家公司挂牌之前,就...


·什么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房屋的所有权的区别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房屋的所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一般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明确的、独立的。 在区分建筑物中由于既存在着专有部分也存在着共有部分,因而要区分专有部分相互之间的界限及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这就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仅的客体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重在利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


·房产中介未尽报告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1.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501弄“弘辉名苑”商铺由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造,案外人洪喆以上海嘉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售合同委托上海某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2005年9月15日,黄某经某某公司的居间与洪喆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买卖定金协议,黄某支付洪喆商铺定金及首付款1,200,000元。嗣后,黄某发觉被骗即向洪喆催讨钱款。洪喆仅于2006年1月归还黄某50,000元...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吗?
      1. 李秀(化名)与刘子成(化名)夫妇育有两女,分别是长女刘慧来(化名),次女刘慧开(化名)。刘子成去世后,李秀与张立民(化名)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张立民所在单位北京市某厂分配海淀区荣凯路×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张立民在此居住至1991年3月10日去世。 2004年11月15日,李秀与北京市某厂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李秀继续承租1号房屋。2006年,李秀返回山东老家生活,1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2011年4月26日...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1.王炳方(化名)与黄明艳(化名)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炳方将其位于南宁市某区别墅出租给黄明艳使用,租期五年一个月,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20000元,按半年支付。房屋使用用途为办公场所。合同签订时承租人支付保证金10000元,承租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上半年租金,6月30日前支付本年度下半年租金。承租方使用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需要改变屋内装修,...


·农村房屋买卖,有无法律效力?
      1. 2002年1月13日,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卖方付某(简称甲方),买方张某(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座落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乡某村村东住宅及庭院,面积共计0.33亩卖给乙方长期使用。乙方出资10000(壹万元)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款购买甲方住宅及庭院。付款后此协议书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二份。”现因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付某遂起诉张某要求判令双方于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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