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滥伐林木罪应该归谁管辖,又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对于滥伐林木我们都知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关于滥伐林木罪应该归谁管辖我们并不是很清楚。由于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多,所以很多人也会好奇滥伐林木罪是属于哪种犯罪类型的呢?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滥伐林木罪归谁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滥伐林木罪的定义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三、滥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四、滥伐林木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
  五、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以50 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对于滥伐林木罪应该归谁管辖,看了上述内容。我们知道滥伐林木罪的管辖是由相应的林业公安机关进行管理的,滥伐林木罪书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资源保护罪,关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您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相关律师。
  
  
  


·敲诈勒索罪有无民事赔偿?
      敲诈勒索罪有无民事赔偿? 一、敲诈勒索罪有无民事赔偿? 敲诈勒索罪有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
      伴随着当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例如P2P平台的非法集资。这种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对该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严惩。那么,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今天我们就来您解答这个问题。 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要判定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是否有罪,要看该总监的实际参与经营情况等其他方面来判定。在近期多起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中,除了作为主要犯罪嫌...


·过失犯罪主观上有过错吗
      随着法律的完善,我们也越来越注意法律上的人性化。那么,过失犯罪主观上有过错吗?这引起了很多人的疑惑。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下支配而构成的犯罪行为,网站接下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过失犯罪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一) 从特征上看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


·小偷小摸犯罪吗,小偷小摸算犯罪吗
      公交车上,商场里,我们经常看到有的人在摸人家的包包,这也是属于盗窃行为中的一种,但往往偷到的东西价值不是很大,因此有人就认为小偷小摸不属于犯罪行为,那到底小偷小摸犯罪吗?请跟随徐爱吧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小偷小摸犯罪吗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与1998年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大幅提高,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部分发达地区的标准更高。是否一定要达到认定标准才认定为犯罪呢?最高法院...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向、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叮,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有哪些?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而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3、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而其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


·绑架罪和抢劫罪哪个重
      我们知道绑架罪和抢劫罪都是刑法中规定的重罪,那这两个犯罪相比的话,哪一个更重一些呢?而绑架罪和抢劫罪之间又有哪些不同点?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绑架罪和抢劫罪哪个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和抢劫罪哪个重 绑架重些,起刑就是十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


·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是很大的,而其中很多涉毒的犯罪都是规定了死刑处罚,但实践中也要具体的犯罪情节达到了死刑的适用标准之后,法官才能依法作出死刑的判决。那究竟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一)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二)毒品...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一、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犯罪中止的行为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


·犯罪未遂划分为哪几种类型
      犯罪未遂划分为哪几种类型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所谓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


·诈骗未遂量刑标准2023是什么?
      诈骗未遂量刑标准2023是什么? 一、诈骗未遂量刑标准 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