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您知道童工的范畴是什么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是不能使用童工的,否则的话就要受到处罚。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童工的范畴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定允许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2、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和个人,在就业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发放营业执照、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等环节,必须严格核查就业、应招人员的年龄,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核查年龄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本人身份证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处罚
  
  1、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2、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根据残废等级,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致残抚恤费。
  
  (2)童工死亡的,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给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个月的经济赔偿。
  
  3、 对违反《规定》和《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4、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1)单位每使用1名童工的,罚款3000元。
  
  (2)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2000元。
  
  (3)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出具假证明的,每出具1个人的假证明,罚款2000元。
  
  5、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1200元。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加重处以3倍罚款:
  
  (1)使用童工两次以上的;
  
  (2)使用童工3个月以上的;
  
  (3)数次介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7、 罚款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务条例》的规定执行。
  
  罚款和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致残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赔款,企业应从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8、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第十四条执行;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童工的范畴是什么”以及“单位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等问题的解答,不知道有没有帮助您解开疑惑。对于未成年人,我国采取的一般都是保护原则,为了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所以禁止单位使用童工。
  
  


·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所谓的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无外乎于就是当地的社保机构,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又进行了第二次的认定。工伤认定的结论书不是像有的人所想的那样,社保机构第一次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代表着最终的效力。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


·由于工程质量不仅关系者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
      由于工程质量不仅关系者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也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相关归家机关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各方单位在实施具体作业时,需要按照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谁可以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谁可以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义务的承担者,因而,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首先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伤职工本人可能无力申请工伤认定,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工伤职工行使权利,法律规定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也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怎么写,有何要求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我们的权益,但是如果我们面对一些不公或者想要解除合同时,我们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怎么写。同时我们应该知道哪些法律来解决相关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合同写法,以及法律要求。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 用人单位: 职工: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劳动合同自20××年×月×日解除 2、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元 3...


·员工有五险工伤怎么赔偿?
      员工有五险工伤怎么赔偿?员工有五险的工伤赔偿,可以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


·法律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
      就劳动者来看,肯定都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但其中的女职工、未成年工,由于情况特殊,受到的保护是更多更全面的,尤其是未成年工。那么您知道法律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吗?我们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法律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 (一)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体检要求 市政、建工、房管、公用...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一)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
      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意思 生活当中的所有项目的完成,其实都是需要依靠与各个部门之间紧密团结的配合最后才能达到您预想的效果的。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可能经常就需要填写关于土建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书。很多的局外人当然对于土建工程质量评估的这个词汇都会觉得非常的陌生。 一、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是什么意思? 工程质量评估全称第三方工程质量与风险评估也称建筑工程咨询评估,于2010年兴起的一种建筑相关行业,主要工作针对客户的建筑工程管理现...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河堤工程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一方人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河堤工程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一方人民的生命安全,所以工程的承包方一般会由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政府在确定中标者后,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其需要签署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现在就跟着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吧。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将本公司河道改造工...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离职吗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过工伤认定,情况不严重的,可以申请停职留薪,这段期间劳动关系不变,等职工康复好后可以到单位继续上班。而有些职工受伤情况比较严重,导致严重伤残,这样的话职工就可能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离职吗?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离职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保险待遇;职...


·申请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上的人为了养家活口,除了个别特殊情况,无一例外,都是要出来工作的。而我们在工作所占的时间可谓是我们一天中的大多数,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受伤,这可称为工伤。当人们工作时受伤,经协议,老板能赔偿的话固然是好,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有分歧或是不赔偿的情况,这时候,就要投靠法律了。那么请问,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