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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发生频率是比较高的,相信您都知道此时肇事者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要对受害人做出赔偿。那,构成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交通肇事罪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焦点都在赔偿方面。但对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否在刑事审判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并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有待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本人的观点是,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交通肇事罪属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也不愿造成他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现今社会中必然存在的现象.社会要发展,就需要车辆,只要车辆存在就必然会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现象存在。就像治病需要药物,而药物会存在副作用的道理一样。因此,对于必然存在的危害,就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化解。因此,赔偿也就成了重点。现实中多有受害人方抓住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漫天要价的现象存在,而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此时就会出现双方针锋相对,僵持不下的局面。而一旦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支付赔偿金,入狱便在所难免。而被害人方,也将不得不继续再跟保险公司打官司。因此,如果在刑事审判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保证被害人一方得到赔偿,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也避免再次发生诉讼,增加诉累。或者也可以考虑将原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事宜,在庭前会议中专门做一下提前处理,而不必再要求保险公司出庭参加庭审。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将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不限于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有赔偿义务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以商业保险的面目出现,但由于其运行实施过程中包含强制性,具有强制保险的属性,并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其次,《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不仅仅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即合同关系)承担赔付的民事责任,还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因此,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赔偿义务。因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并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对“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交强险也是要在赔偿范围和限额内做出相应赔偿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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