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
  
  1、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2、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3、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二、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行政拘留期限折抵规定是什么
      行政拘留期限折抵规定是什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第三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


·组织领导传销几十亿罪判几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单纯依据涉案金额量刑的,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通常情况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年龄与刑事责任有关系吗
      年龄与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在我国刑法法律中,对刑事责任年龄有很详细的规定。此时往往会根据年龄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下面,我们就围绕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 年龄与刑事责任有关系吗? 很多人都会问,现在法庭也分为少年法庭和成人法庭,这是否意味着年龄不同,刑事责任就有所不同呢?事实上,年龄与刑事责任是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的。严格来说,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息息相关。在我国,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刑事责...


·判刑之后可以保释吗
      可以的,如果是刑事拘留满足条件后则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入户抢劫量刑规则是怎样的
      入户抢劫也被称之为入室抢劫,这在抢劫犯罪中算是情节比较严重的了。因此在对入户抢劫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也是相对比较重的。那到底我国关于入户抢劫量刑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入户抢劫如何认定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


·刑事拘留期满后,当事人会面临哪些处理结果?
      刑事拘留期满后,当事人会面临哪些处理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刑事拘留期满后,当事人会面临哪几种处理结果?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文件,在您普及下关于刑事拘留方面的知识。 一、刑事拘留满后,对当事人会有哪几种处理结果? 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


·申请检察院刑事抗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申请检察院刑事抗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二审刑事抗诉流程是什么? ...


·抢夺罪未遂的量刑处罚是什么
      抢夺罪未遂的量刑处罚是什么根据被抢夺物品的价值决定,即使抢夺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责任。被抢夺的物品价值满足抢夺罪立案标准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


·拘留所不予关押的情形有哪些?
      拘留所不予关押的情形有哪些? 一、拘留所不予关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哪些人会被拘留?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


·打人致轻伤二级会该如何判刑
      打人致轻伤二级的,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中明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伤情越严重就判越重。伤害他人身体伤情接近轻伤的,处6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是介于轻伤和重伤之间的,则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和重伤接近的,则需要判处一到三年。轻伤二级应该判处一年刑期。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


·刑法上的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上的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法律上对于两个事情的规定有的时候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甚至在普通老百姓的眼里,这两个规定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刑法上的遗忘物和遗失物也是这样的。那么,刑法上的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