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的知识,综上,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委托内容都有所不同,准确将二者分清,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需求。如果您对二者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


·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对无效合同和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对可撤销而尚未被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关裁决,而采取协商的手段,变更某些条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现象,使之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变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据 某项具体原...


·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什么意思
      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什么意思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变更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变更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一、变更合同的特征 第一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第二 合同的变更是合...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实践中,有一类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但是这样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通常可撤销合同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包括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 欺诈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标准划分为两类:无效和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二)胁迫合同 除损害国家利益的胁迫行为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外,...


·什么是无效合同 依据什么判定一个合同无效?
      什么是无效合同 依据什么判定一个合同无效? 合同是人们之间交易的基本形式,无效合同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某些无效合同还会损害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无效合同严重阻碍了人们之间的交易往来。那么什么是无效合同?法院又是依据什么判定一个合同无效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缺乏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那么合同有哪些生效要件呢?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三个: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违约责任金额有限定吗
      合同的违约责任金额有限定吗?合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如果发生违约的情况,那么另外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被违约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等。那么,合同的违约责任金额有限定吗?我们就就这个问题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合同的违约责任金额有限定吗?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违约金没有明确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果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过低可以请求予以增加。过高一般是指超过...


·一、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风险有吗?
      一、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风险有吗? 是有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
      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双方违约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


·餐厅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餐厅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在进行承包服务时,如果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很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在餐厅承包过程中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在进行餐厅外包时,也要签订餐厅承包合同,但如果餐厅承包合同纠纷出现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我们将为您整理有关这方面的讯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租赁合同解除要什么条件
      进行东西的租赁,多数情况下需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有签订的时候,当然也就有解除的时候。但解除租赁合同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究竟法律中规定租赁合同解除要什么条件呢?本文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租赁合同解除需要什么条件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