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上诉前要注意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上诉前要注意什么?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本律师认为,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顾文思义,要求该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的,即该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如果委托人最终不是因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而取得了系争标的,我们就不能以该结果推断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事实。上述案例中,原告居间介绍签订的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被告并非因该合同、而是因其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而取得了系争项目,有关当事人达成的补偿协议不能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故不能由此结果得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结论。虽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取得报酬。而委托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居间人的服务,与对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只有居间人的活动达到目的了,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因此,本律师认为,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这样才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条款的立法本意。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本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本案中,作为居间人的原告,其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其义务是在居间人的安排下前去签订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无故不到场,致使原告无法完成委托事项,获取居间报酬,后被告又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对方签订合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被告不服从居间人安排前去签约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形式。那么,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客观上,被告规避原告自行与原告介绍的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促成合同成立后可得报酬的损失,虽然其合同价高于委托价,但这并不能改变被告利用原告的媒介签订买卖合同,逃避向原告支付报酬之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可得报酬损失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四、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本律师认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虽然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因买卖关系引发的定金纠纷,原告与居间人之间对系争定金形成的则是保管法律关系,但被告(买受人)支付定金给原告(出卖人)及原告将定金交由居间人保管,是基于原、被告及居间人三方的协议,并不是仅基于收取定金方(原告)与居间人两方的协议;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定金所涉及的买卖法律关系与居间人参加的保管法律关系有牵连,系争定金现由居间人保管,居间人的返还行为不仅关系到本案当事人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还关系到案件的执行。所以,通知居间人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一揽子解决当事人纷争;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和精神。
  以上就是居间合同纠纷法院上诉前要注意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四个方面,但是具体的事情还是要具体分析,所以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处理,结果会更好。


·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
      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要想弄明白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我们首先应该了解合同违约违约责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很多。在合同中,一方违约,会产生许多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那么这些违约责任能否并用,也就是说合同违约责任的并用有哪些呢? 一、采取补救措施与其他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这种两种责任形式上,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采取补救措施的...


·电子合同附随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电子合同附随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4)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


·办了入职没签合同是否可以离职?
      办了入职没签合同是否可以离职?可以,需要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做好交接工作,但随时可以走人,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一、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上述事实及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2、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或者用人单位满足特定法定裁员条件需要裁员的,经过必要的申报程序后,可以解...


·脚手架钢管购销合同
      脚手架钢管购销合同 脚手架钢管及扣件采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订立合同双方: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为满足需要方境外 工程施工的需要,经充分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及价格 供方向需方出售的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其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详见附件一,供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均为( )生产加工,采用合格材料和工艺制作,且全新未经使用(...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一、什么是质押权?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押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


·形式变更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形式变更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形式变更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


·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要约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合同法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就应该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合同当事人也享有各项权利,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抗辩权。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当合同一方提出无理要求时,对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那么民法典抗辩权包括哪几种?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做个了解。 一、民法典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公司想要更好的发展更多的时候会选择进行国际的贸易交易,但是在进行交易之前,这个时候最好是先签订一下合同,但是对于新开展国际贸易的公司来说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您就和我们一起阅读下全文了解一下吧。 一、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当买卖双方就交易的条款经过频繁的磋商与函电、电邮往来,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于是有了合同由谁起草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