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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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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军事秘密关系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必须严加保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7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34条规定,“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都将造成军事秘密的泄露和扩散,严重危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全面保护,防止无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知悉军事秘密,故将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本法第282条已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鉴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军事秘密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佳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等。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其重要程度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绝密级军事秘密是指军事秘密中特别重要的部分,一旦泄露将给国防安全和军队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属于特别重要的军事秘密;机密级军事秘密是指军事秘密中重要的部分,一旦泄露将给国防安全和军队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属于重要的军事秘密;秘密级军事秘密是指军事秘密中的一般部分,一旦泄露将给国防安全和军队利益造成危害,属于一般的军事秘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立即发觉的秘密方法,获取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儿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按照本条规定,只要具备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人。行为人的职级区别、职务分工等,不影响主体要件的成立,按照本法的规定,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将会对军事秘密的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一般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不影响本罪构成。无论其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还是为了牟取个人私利或出于其它个人目的,只要其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问题,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因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轻,所以应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而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是在战时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又故意泄露的,因战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重,所以应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而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定罪
    军队的许多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本身就包含需要保密的内容,如性能、构造、成份等,是军事秘密的载体。为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手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大量军事秘密;从作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的。情节特别严重,如获取大量的或者重要的军事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我军 《内务条令》和《保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如“不该说的秘...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在战场上...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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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


·虐待俘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


·隐瞒、谎报军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真实的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在战争中,要争取作战的胜利,必须依靠正确的指挥,而正确...


·军人叛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 (边)境秩序。
   ...


·拒传、假传军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予以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命令是对每一名军人的最基本要求。我军是全心全...


·战时造谣惑众罪
      

 
 
    一、概念及特征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我军是人民的军队,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区别于其他军队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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