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父母要是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说到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通常都是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此时未成年子女跟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尽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此时子女抚养费怎么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父母要是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怎样计算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一项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实践中,父母离婚需要计算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参考一些具体的因素,如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等。因此,不同的家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都是不同的。以上就是对“子女抚养费怎么算”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登记结婚后能否要求退彩礼?
      一、登记结婚后能否要求退彩礼? 登记结婚后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要求退彩礼的,退彩礼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


·逃税会封夫妻财产吗
      看情况而定,拒不执行会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别人名下怎么办?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别人名下怎么办?夫妻共同财产在别人名下的,应当先追回财产,再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


·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


·离婚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哪些
      ?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可以采取的离婚方式分为了两种,即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离婚方式下,具体要办理的手续不一样,与此同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也是有所差异的。那么现实中夫妻离婚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协议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1、协议离...


·票据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及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票据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及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数额较大会构成票据诈骗罪。由此可见,认定票据诈骗罪,核心在于认定票据诈骗行为。那实践中应该要如何认定票据诈骗行为才好?下文中,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一、要如何认定票据诈骗行为 1、票据诈骗行为,即通过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


·保险理财夫妻财产是否属于
      保险理财夫妻财产是否属于 保险的理财产品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


·起诉抚养费需要什么资料
      起诉抚养费需要什么资料 第一,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二,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第三,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第四,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第五,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丈夫犯重婚罪妻子如何起诉
      重婚与出轨是不同的,重婚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十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重婚已经触犯了刑法,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那么如果是丈夫重婚罪妻子如何起诉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 一、丈夫犯重婚罪妻子如何起诉重婚罪是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法院对自诉案件秉承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发现丈夫触犯了重婚罪时,妻子需要自己去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而不是像其他公诉案件一样司法机关会直接介入。因此,当丈夫重婚时妻子要自...


·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被害人是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被害人是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的行为。即重婚罪被害人是犯重婚罪的配偶、或不知情对方已结婚的第三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罪的犯罪类型1、法律婚+法律婚这是重婚罪最典型的类型,也是情形最为恶劣的重婚罪的一种类型。重婚的一方之前的民法典律关系就是经...


·婚姻法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的规定是婚姻法36条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离婚而进行消除,但是离婚之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的,这就体现在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当中。《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