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引起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引起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造成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劳动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同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2、用人单位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4、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同本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
  
  如果具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在我国未取得就业许可证,就同我国企业订立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
  
  1、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都会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无效。
  
  2、当事人规避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
  
  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例如,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由于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出现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由劳动者自负,这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属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三、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1、因采取欺诈的手段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因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2、因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者以法人的荣誉、信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采取威胁手段同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3、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当事人出于危难之际,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议的劳动合同
  
  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个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而当个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低于本单位集体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时,则约定的内容无效,属于部分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相,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夸大工资标准,劳动者使用虚假学历证件等。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不予退还等。乘人之危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趁劳动者生活窘迫急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的工资压得过低,与其实际劳动力价值不相符,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即以拒签劳动合同相威胁,使劳动者不得以而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免责条款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就不得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如果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是国家立法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有关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不仅会给劳动者带来损失,作为用人单位如果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总包单位无资质是否可以承揽工程
      可以。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怎么办
      我们知道,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的,但是有的企业会不签订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对于职工本来来说利益将会受损。劳动合同是对职工是一种基本的保障。那么,入职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怎么办?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入职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可以申请仲裁: 1、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劳动者离职开始...


·劳动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要求
      劳动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要求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
      近年来,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是导致了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那么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1、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将面临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我国每年都会兴修一些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用于发电、灌溉等。水利工程的质量高低关系到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方必须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当工程竣工后,建设方会组织进行质量验收。那么,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要求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一、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 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或有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录像等,如...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么?这个应该会是很多人都会关注并且想要知道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劳动人员的工资被拖欠,而这刚好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就可以采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保证在施工前中后期都能达到安全的事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事故的发生,于是出了关于这类的验收标准,那么我们给您普及下关于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验收方式的种类。 一、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


·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


·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虽然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也导致了工资水平的不一样的,但在实际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其实具体的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具体因素有所差异。那您知道南京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