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二、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持股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职工持股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二、隐名股东的风险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


·入职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入职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与用人单位有冲突或者矛盾的时候,而劳动合同中对此又没有相关的说明,那么,此时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下面我们将入职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分享与您。 入职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内容是什么?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2023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怎么算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有哪些规定
      工作期间,员工难免会有几次迟到的时候,这肯定会对工作有所耽误,因此有些单位就规定员工要是迟到的,就要扣相应的工资。那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即迟到扣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


·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称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


·劳动合同陷阱有哪些方面
      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中应该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才不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是各种合同中比较重要的一种,经常会有一些不良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做文章,因此,接下来,我们讲一讲劳动合同里的陷阱有哪些。 劳动合同陷阱有哪些方面? 1、肇事单位:一般为熟人及其介绍的公司;受害者:对所谓的熟人过分信任的求职者口头合同有些人求职时,往往喜欢找熟人给介绍或安排工作,被介绍的单位业主口头上对求职者信誓旦旦,许诺福利、...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


·什么情况辞退员工不需要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后能不能申仲裁?
      工人干活的时候,如果不慎受伤的,属于因工受伤,单位应该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可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单位,在给工人少量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工人对此不服的,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后能不能申仲裁?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后能不能申仲裁? 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包括什么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包括什么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二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赋予职工个人申请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及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