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的使用权房继承权属谁?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法律规定的使用权房继承权属谁?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承租人去世后,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原公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一般要求共居人的户口在该公房内。1、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另外由于使用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租赁合同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购房者应与原单位确认,以防“房本”造假。2、房屋置换合同签订以后,现任房主将拥有原房主对使用权房拥有的权利,意味着如果房产置换后使用权房拆迁,新房主将成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因此房产置换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放弃未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以防日后追悔莫及。3、使用权的房子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一般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建筑面积,但是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可以进行实际测量。4、不论购买还是置换使用权房,都一定要核实清楚之前的各项费用,如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是否缴交清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5、购买使用权房要更加注意防范资金风险。因为产权关系相比更复杂,权属能否转移也留有更多的潜在风险。二、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1、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3、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使用权房子继承有何规定使用权没有继承依据,只有再公房承租权的一些规定,与死者共同居住满2年,无房居住的,可以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使用权房是社会发展过程的产物,类似与土地,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的,使用权房道理相同,也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人们可以获得其使用权,对于使用权,可以使用,处分,收益,所有,所以对于房屋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继承。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注意以房抵债型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债务人将其自有、共有或者他人的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抵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双方除订立符合房屋买卖要素的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外,合同中多出现关于“抵债”“担保”的附属条款、补充协议,或有类似表述的条款,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约定在债务到期后未按时清偿的情况下,买卖的标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债权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2)约定债务人或者出卖人于签订合同后一段期间内以某价格回购买卖的标的房屋...


·军婚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军人在我国每个服务性的地方都有一定的优惠,保障军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在军人离婚之时,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也就成了比较困难。并且离婚并不会像平常人那样去解决,那么军婚离婚房产怎么分割?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一、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在常见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不少都是由于宅基地的归属问题产生的,而且关于这个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是有很多典型性案例的。农村房屋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会出现很多的问题,而且都属于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那么有哪些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呢? [案情介绍] 原告___系___某村村民,原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___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___,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6年3月,___...


·一、孩子的房产父母离婚会分割吗?
      一、孩子的房产父母离婚会分割吗? 父母离婚后儿女没有权利分割房产,只有夫妻双方有权分割房产。父亲再婚房子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和儿女没有权利分割房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


·新婚姻法婚后房产该如何分配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怎么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购房违约定金双倍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如果想要定金罚则得以实现,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须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也就是说,定金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此外,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会生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口头上的约定是无效的。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证双倍返还定...


·办假离婚证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现代社会很多人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还有很多人因为一时贪图一些小便宜,因为蝇头小利而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危害,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困惑。许多人就因为钻了二次购房政策中的一些漏洞导致自己受到极大的困惑。办假离婚证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不知道使得多少人的生活都受到了影响。 用假离婚证买房,这房子还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吗?只要离婚证是假的,房子还是共同财产。 现在买卖二套房税金庞大,所以一些所谓头脑灵光的人就会想出这种假离婚的方式来应对。假离婚买房...


·农村自建房拆迁给补偿吗?
      一、农村自建房拆迁给补偿吗?农村自建房拆迁会给补偿,拆建自建房的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具体的农村自建房拆迁补偿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


·居住使用买房子70年后怎么办
      居住使用买房子70年后怎么办 房子的土地使用权限满了,可以选择去相关部门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具体的做法是由所有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另外一种情况是国家收回你的土地和房屋,这种情况一般会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类似于用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1.国家要收回土地:如果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房屋业主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定的补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便会由国家无偿地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2....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买商品房的注意事...


·购买动迁房的风险有哪些
      购买动迁房的风险有哪些动迁房是对特定对象提供的房屋,这与商品房是有很大区别的一类房产。实践中,动迁房也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一般只有在办理下来房产证后才能上市交易,进行买卖。那么您知道购买动迁房的风险有哪些吗?以下是具体介绍。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