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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家政人员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约定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档或者约定的80%,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计算?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订立的,则需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法定的,但是除了法定内容之外,劳资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其他事项,只要这些条款没有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受保护。家政公司不跟员工签合同的话,是要付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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