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购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购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购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一)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二)房屋权属有争议。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也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问题。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四)所售房屋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五)延期交房并超过合理期限。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六)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七)房屋面积误差较大。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八)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九)逾期不办理房产证。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购房合同中本来就应该约定违约条款,只要合同中已经确定了违约金标准,一般就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将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标准的,得有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才行。
  
  
  


·房屋租赁注意哪些事项
      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虽然不像房屋买卖那么复杂,但这其中也是有不少地方是需要承租人注意的,不然的话日后自己的利益就由可能受到损害。那究竟房屋租赁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细节一:房东问题。 租赁交易中的房东问题一般都是指假房东。即骗子租来一套房子,随后冒充房东将房子转租,最后携租客缴纳的一年或半年以上租金潜逃。在房东问题上,租房者应在与房东见面后,要求查看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如果他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


·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都有哪些
      要是当事人有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的话,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好是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样对自身利益也是一种保障。那么具体来说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 3、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


·消费者在购房或家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纠纷,由于自认为占理而
      消费者在购房或家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纠纷,由于自认为占理而心高气盛,动辄要求对方“法庭上见”。殊不知,法律重“据”不重“理”,因此有理未必胜诉的情况也是有的。打房产官司的误区有哪些,如果当事人要诉讼的话,打房产官司应注意什么?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打房产官司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有理就能赢在房屋买卖和装修过程中,为解决纠纷,往往最终采用诉讼解决的方式。这种解决方式 的好处显而易见,就是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是也应该看到,为...


·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有效期限是为多少年?
      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有效期限是为多少年? 一、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有效期限是为多少年? 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两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会办...


·子女怎样继承房产少缴税算划算?
      子女怎样继承房产少缴税算划算?子女在继承父母的房产之前,父母可以听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子赠与子女,或者子女购买父母的房子,这样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1、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房产,都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只需要支付公证费和工本费。这样一套在市面上卖300万的普通住房通过子女继承只需要花费3万多块钱,相比赠送来说省了不少。一般来说,子女都是父母资产的法定继承人,这样的话就可以免缴契税,一下子就比上面直接赠予的方式省了9万块!其实,继...


·不按约支付房款该怎么解除合同
      实际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对于卖方来讲,肯定是想尽快的获得房款,因此就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要是在一定时间内买方不按约支付房款的话,那么可以实际解除购房合同。不过此时当事人应该怎么解除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按约支付房款该怎么解除合同 预售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发商和你都必须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条例。但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其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独生子女的房产继承权什么情况才可以全部继承?
      独生子女的房产继承权什么情况才可以全部继承?独生子女什么情况下才能完全继承父母的所有财产?提前立下遗嘱就能确保子女全额继承遗产如果独生子女想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要每个相关继承人确认签字放弃继承权利后,房产才能顺利由独生子女继承。或者独生子女只能将其他所有的继承人全部告上法庭,通过法院判决才能获得全部的继承权。这样是非常麻烦的事情。为了预防这样的情况发生,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确认房产由子女继承。在《民法典》中...


·房子抵押担保公司费用都有哪些
      房子抵押担保公司费用都有哪些? 一、房屋抵押贷款担保公司的费用 1、给担保公司的押金。目前的担保公司大多采取后收费的方式,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通常会先收取一定押金。如果客户中途放弃贷款,押金是不退的。 2、房产评估费。住宅每套400-500元,别墅和设计用途是商业的房产另议。 3、银行收取的中间费用。可能是因为银行的贷款额度比较紧张吧。一般在千分之二到百分之一之间。 4、提取现金的费用。如果希望拿到现金,把贷款转化到自己个人卡上使用,...


·新郑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新郑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现在各地的补偿标准还不太确定,你的房屋会被送去评估,但是评估的价格都普遍偏低,你可以根据评估的价格,然后翻一番就是很高的标准了。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您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一、房屋价值补偿方式 1...


·退房要求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购房者们注意了,买房前一定仔细、谨慎,不要等到后悔了再想着退房,因为购房者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无责任的退房。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退房要求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若你不是很了解的话,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 一、退房要求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


·二手房能延期过户吗?
      二手房能延期过户吗 在二手房的交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买卖双发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并不急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等待一段很长的时间之后,再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究其原因,很多都是为了避税。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很多的二手房交易进行时,出卖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还不足五年,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买卖的双方为了避税,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了如此的约定。为了保险起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