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一、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
  
  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或有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录像等,如果能设法取得单位直接出具的结欠工资证明则最好。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能证明劳动关系及提出相应主张即可,具体的工资构成、拖欠事实、拖欠金额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的流程
  
  1、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1天)
  
  2、立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7天)
  
  3、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5天+15天)
  
  4、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时间是3天。(3天+1天)
  
  5、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中止的时间视情况而定。”
  
  6、调解。当庭调解与开庭同一天。
  
  7、判决。当庭判决与开庭同一天。
  
  8、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间为15天(15天)
  
  9、提交答辩状。
  
  10、案件审结。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时,除工伤医疗费用外,...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如何解除?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如何解除?任何合同在设立时都有解除条款,法律中也对如何解除合同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也属于这个范畴,所以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依据和解除条件两方面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一、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民法典》还第七百八...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劳动关系
      在一家公司,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员工也不可以,除非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员工方可单方面解约。如果员工是戒毒人员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单位能否与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禁毒法》第38条、第4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可...


·我国的劳动法是保护相关的劳动中的个人和相关用人单
      我国的劳动法是保护相关的劳动中的个人和相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一类法律,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相关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标准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解除这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矛盾以及在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对于很作工作者来说劳动法是一个保障的靠山,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非常重视,在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确保劳动者的权益,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款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10、11、14、82条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未与...


·深圳工伤认定要什么材料
      生活中工伤认定对我们日后的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我们在申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我们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并不是说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以后就可以进行鉴定了。工伤鉴定还需要递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以后才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将针对深圳工伤认定要什么材料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深圳工伤认定要什么材料?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


·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作用和职能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作用和职能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 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 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变更这一说法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变更这一说法,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组织,在法律上是自然人。 2、因此,对于如何办理经营者姓名变更这个问题,原《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经营的个体户是不可以改变经营者的,要是改变的话,只有重新办理登记(对于是否要注销前一个营业执照,...


·辞退员工的协议应该怎么写
      辞退员工的协议应该怎么写?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第__...


·一、可以与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吗?
      一、可以与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吗?一般不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


·版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
      版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在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