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活中,我们经常没日没夜的帮公司或者工厂加班,然而有些公司不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生活中,我们经常没日没夜的帮公司或者工厂加班,然而有些公司不但没有奖励员工反而还拖欠员工的工资,面对公司故意拖欠工资,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在法律上拖欠工资怎么算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知识内容,供您了解。
  
  一、拖欠工资怎么算
  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2、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可以显示劳动报酬的透明度。过去习惯用工资条的形式。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二、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有哪些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拖欠工资怎么算,通过以上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工资支付时间的要求和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有哪些法律后果,如果发现自己所在的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现象,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并且该公司支付还要相应的赔偿。如果你有需要帮助的地方,可以登录网站,找相关律师进行帮助。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作中,我们经常看到的就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反过来,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估计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是不清楚的,以至于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原则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但是并不是单位不同意你辞职,就辞不了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业内有很多争论,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也因此产生许多纠纷,当涉及债权转让时又是否会丧失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


·劳动仲裁经济仲裁的区别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经济仲裁的区别都有哪些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职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2、设立依据不同。经济仲裁机构是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处理经济纠纷的独立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部门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3、立案条件...


·一般情况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会在公司或者
      一般情况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会在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工作较长的时间,如果在非常的情况下裁人的话,是个艰难的决定,同时牵扯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的问题,但是有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将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一、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人生损害就是属于工伤的情形之一。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后,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鉴定。只有完成工伤鉴定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伤理赔,那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
      在生活中,劳动者被辞退的情形是十分常见的,在辞退没有过错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反双方签署的合同的,还需要支付违约金。被辞退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具体来说,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高血压脑溢血算不算工伤
      高血压脑溢血算不算工伤?1、高血压引发脑溢血,不是工伤。但其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死亡待遇。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劳动仲裁结案书拿了可以再调解吗
      不可以,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是可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劳动纠纷案件,首先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敬竞业协议有限吗?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敬竞业协议有限吗 无效,没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赔偿金,以及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条款也就失效了。 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竞业限制可以签,只是公司是要支付补偿金的,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协议。补偿金的标准各城市有自己的规定。 协议本身不符合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就有效力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


·根据重庆最新劳动合同法编制的重庆劳动合同书 根据重庆最新劳
      根据重庆最新劳动合同法编制的重庆劳动合同书 根据重庆最新劳动合同法编制的重庆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 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 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电子工程的施工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操作,由于电气产品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施工质量不过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工程完工之后,会有一定时间的质保期,在这个期间如果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会由施工单位反修。那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一、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国务院的《建设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