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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一年半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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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婚一年半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如果有如下情形,离婚时女方需要返还男方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百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度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知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道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彩礼由谁来返还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通常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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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定力协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方便划分各自财产范围的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基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原则来定力,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意一方不能单独更改。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生效,依照法律规定来看首先必须满足双方应当在婚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签订协议时双方必须是自愿且清醒的,并且要在协议内明确的划分清楚双方各自财产,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划归问题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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