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是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⑶经另一方催告。
  
  ⑷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⑸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事之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合上面所说的,合同解除是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但对于这个权利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一般解除合同的行为才算是合法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涉及到损失过大,是可以协商来进行赔偿的事宜。
  
  
  


·股权质押合同自然人可以签订吗?
      股权质押合同自然人可以签订吗?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与自然人签订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签股权质押合同,而且一般情况下,法律上都是承认的。 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


·合同如何才能够成立,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有哪些
      合同如何才能够成立,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有哪些 一、合同如何才能够成立 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 (1)存在两个以上主体,即缔约人必须为两人以上; (2)缔约主体必须具备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主体数量和主体的缔约能力,很容易就可以证明,也很少有人以此为由来否认合同的存在,难点就在于如何证明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据以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是极为有限的。 从...


·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而这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您知道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吗?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吧。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合伙合同书模板是怎么样的?
       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很多民营企业相继的出现,民营企业包括一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分公司,其实都是合伙的关系,一些发起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公司,但是相互之间对于权力的保护都是有意识的,所以也会签订合同。那么关于合伙合同书模板是怎么样的? 一、合伙合同书范本(简化版) 合伙合同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


·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处理
      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处理 在平时的生活中总会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确认双方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如果是终止合同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呢?下面我们来介绍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的内容。 一、终止的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一、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法定期限和当事人约定期限两种。 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亦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和质保期是一样的吗 有何区别
      合同履行期限和质保期是一样的吗 有何区别合同履行期限和质保期是一样的吗★合同履行的期限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


·在进行租赁的时候,签订书面的合同这是很重要的,也是对当事人利
      在进行租赁的时候,签订书面的合同这是很重要的,也是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障的一种措施。就房屋租赁来看,签订的肯定就是房屋租赁合同了,那么您知道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注意合同协议的内容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承租人须持...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一、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


·合同违约赔偿金的范围是什么
      合同违约赔偿金的范围是什么合同当事人要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话,那么就要对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一般情况下这个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支付赔偿金。那么您知道合同违约赔偿金的范围是什么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合同违约赔偿金的范围是什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