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具体规定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如今,住房问题依旧是您讨论的热门话题,除了购买住房,您有时也会选择房屋租赁。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是怎样,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的具体规定又是什么呢?揭晓了,我们为你简单讲一讲相关知识。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货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条规定了一种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概括移转的规则,其内容是:
  (1)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3)下列三类人有权法定承受(所谓“法定承受”,指什么都不需要做,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承租人更换为这三类人)该房屋租赁合同。
  ①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
  ②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注意: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③承租人的其他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1、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权并非遗产,其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但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主张依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即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是: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
  ②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③主张依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者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承租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在所不问。
   2、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扩张了《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人扩张至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人。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是: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
  ②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③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用于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
  ④主张依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者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经营者。
  说了这么多,想必您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有了一定的了解,房屋租赁与生前承租人并没有遗产的效应,对于之前承租人的合同仅限于房屋租赁。我们提醒您:租房时,合同请谨慎签好,注意合同及房屋的各个细节,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房子是男方的名字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并不仅仅是领取结婚证这么简单,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会有共同的孩子以及共同财产,这些都需要在离婚时作出处理。我们知道 ,现金等财产的分配较为简单,但房子在分割时会因为是否婚前购买等原因而变得较为复杂。那离婚房子是男方的名字怎么分割?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房子是男方的名字怎么分割? 如果属于婚前财产,归男方;如果属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进行分割;如果是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归男方,赠与给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进行离婚财产...


·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一、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房屋亲戚能能不能继承要依据继承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只有法定的继承人能继承,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要看遗嘱的内容而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


·房屋转租三方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房屋转租三方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公民在得到房产证之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者在得到房主的同意之后,可以将房屋进行转租,此时,三方需要按照房屋转租三方协议范本,拟定并签订转租协议,由于在签署协议之后,就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作用,故而需要谨慎。 房屋转租三方协议 甲方(出租人):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次承租人): 代表人...


·安置房可以出租吗
      安置房也是政策性房屋类型中的一种,主要是政府为了安置因拆迁问题而没有房屋居住的人群。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它却与我们熟知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有着一定的区别。那么安置房可以出租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安置房可以出租吗? 安置房可以出租吗?这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需要解释的是安置房有定向安置房和安置房两种: 定向安置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只是属于参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对于经济适用房,就北京而言只能自住,不得出...


·北京买房新政策有哪些?
      现今,买房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刚需,但是每个地方的买房政策都是不同的,北上广三大城市的购房政策更受您关注。那么2017年北京买房新政策有哪些呢?相信这是很多在北京想要买房的人都非常关注的事情吧,今天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北京买房新政策以及注意事项。 一、北京买房新政策条件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子女可以吗?
      离婚时候的房产分割往往能引发巨大的纠纷,没有获得房产的一方担心由于对方再婚等原因,将这个房产转赠给其他的人,因此针对这个问题经常要对方给个保证。那么是否可以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子女,而不是夫妻的某一方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解答。 一、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把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的,这个时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离婚纠纷解决三个问题,解除婚姻关系、未成...


·一、买房子贷款贷不下来首付不退吗?
      一、买房子贷款贷不下来首付不退吗? 这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首付。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征信记录有污点或者还款能力不够而影响贷款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如找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等。如果仍无法解决,那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卖家,同时卖家应该返还首...


·商品房预售风险
      

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卖期房”,这种制度是从香港引入的,而国外大多实行的是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目前房地产转让的一种最主要的买卖方式。虽然国家近来出台了一些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条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但在商品房预售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

  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


·签订二手房合同买家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签订二手房合同买家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是需要承担的,卖方可以单独向买方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肥房产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近日,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合肥房产纠纷较上年呈上升趋势,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那么,如果遇到房产纠纷,应当怎么解决呢?有哪些解决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您分享一些房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供您参考使用。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