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抗诉书申请书的写法是什么?
  
  检察院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__ 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_______ 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求法院对立案重审。
  
  申请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抗诉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话,不需要向检察院抗诉,可以直接上诉,反而是受害人认为法院的判罚过轻的话,受害人不能直接上诉,得通过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才行。
  
  


·无期徒刑 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无期徒刑 减刑的条件是什么?(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二、减刑程序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


·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绑架罪跟抢劫罪的区别有几种
      绑架罪跟抢劫罪的区别有几种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


·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
      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一规定是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权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2)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


·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数额巨大的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 第一百九十...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怎样的
      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其实都是有实际的犯罪对象,而这通常就可以从侵犯的法益或者客体中看出。而对于不同的犯罪,实际的犯罪对象也是不太一样的。那么您知道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吗?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怎样的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


·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共有四种罪名,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刑诉法委托律师资格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在普通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当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除了您在日常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以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委托律师的资格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生活当中如果有当事人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需要聘请律师的话,可以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委托律师资格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诉法委托律师资格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刑事拘留),有权委托...


·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通常都认为(包括部分律师)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羁押以后,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其实不然,我国刑事诉讼...


·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
      何谓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那在实际案件中,该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罪呢?也就是说,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请看以下内容吧。 一、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的就应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1、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 2、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3、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


·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或单位并未通过政府的相批准,私自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行为。非法集资对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并使非法集资的参与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对非法集资作更多的了解,今天我们和您聊一聊?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都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包括哪些? 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