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伤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2、进行审查。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当进行审查;3、进行鉴定程序,发放鉴定结论。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再其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二、参保人员受伤后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需要哪些程序?关于鉴定程序,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一是要求公开相关制度。第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专家选择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三是确定了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在发生了工伤事故后也是会给劳动者的生活自理以及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在发生了工伤事故后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工伤鉴定,同时劳动功能障碍也是会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了十个伤残等级,然后用人单位也是会根据受害人的工伤等级来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一、没有鉴劳动合同工资没发怎么处理?
      一、没有鉴劳动合同工资没发怎么处理? 没有签劳动合同工资没发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


·劳动者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其中部分管理层可能会接触到公司比较
      劳动者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其中部分管理层可能会接触到公司比较核心的机密,因此很多公司都会与其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有的单位与所有的员工都进行了这方面的约定。要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到底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2023年规定是怎样的?
      近些年,随着我国普法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当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您基本上都知道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只要确定了属于工伤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主要依据是受伤程度,那么,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呢?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劳动是人们寻找生存的手段之一,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多,但是一般的劳动人民对于法律知识是欠缺的。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解说一下劳动合同中对方提出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怎么办。 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1、有仲裁协议,一方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有管辖权的仲裁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法律上规定这两个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动关系异常重要这是我们都知道的一个事实,同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会经常听到一个概念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谈到事实劳动关系,可能很多人都比较困惑,不太清楚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


·一、大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模板是什么样子的?
      一、大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模板是什么样子的? 大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文一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身份证号 , 住址 。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因 生产经营发生困难 ,根据《劳动法》第 四十一 条第 二 款,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有年龄限制吗
      我们知道,六十岁之后,不论男女都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很多退休的人往往都有劳动能力,往往希望可以继续工作,维持收入。那么,退休后还能不能确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有年龄限制吗?下面我们就带领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


·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
      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对于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工地受伤,因为工地上一般情况下,工人手里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工人一方选择报警,有利于搜集证据。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则不需要。发生工地受伤的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
      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 一、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


·工伤评残后还能回公司上班吗?
      工伤评残后还能回公司上班吗?工伤评残后还能回公司上班,只要是没有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继续上班,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


·争议诉讼劳动关系管辖的确定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争议诉讼劳动关系管辖地的确定为劳动者带来福音,下面我们与您分析。 一、实务问题及相关争议 王某与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王某被派往乙市B区工作,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向乙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仲委)申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