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产转继承后还有代位继承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遗产转继承后还有代位继承?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转继承权的人,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等等。二、代位继承的条件有哪些?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三、转继承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知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道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在转继承的过程中,之前的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继承的这部分遗产,让自己的子女或其他的人进行继承,可是代位继承是不一样的,代位继承只能是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代替当事人继承遗产。
  
  
  


·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也就意味着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因此,只要受孕在身,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一份子,胎儿就能够依法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毕竟胎儿尚未出生,为了确保胎儿的继承权不受影响,继承编第1155条对此专门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首先,遗产...


·遗嘱继承的种类有哪些?
      遗嘱继承的种类有哪些?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


·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吗
      生活中要是夫妻一方丧偶了,那么对于对方的父母来讲,自己就成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那么对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做详细介绍。 一、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吗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作...


·一、农村五保户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五保户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继承吗?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继承吗?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首先,从遗产的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


·家产子女继承比例是怎样的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


·代位继承能适用遗赠吗?
       代位继承与遗赠都是继承中较为特殊的情形,通常见到的是两者分别适用那能否一同适用,即代位继承能适用遗赠吗?若你也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的话,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代位继承能适用遗赠吗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是一种...


·事实婚姻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权在认定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日)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


·未立遗嘱如何分配遗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未立遗嘱如何分配遗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抚恤金是否可以继承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


·孙子算不算法定继承人
      孙子算不算法定继承人 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后他所拥有的财产,就是他的遗产,他的继承人从他死亡开始进行财产继承。 孙子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很多人认为,孙子是没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但是这个观念其实是错误的,孙子也是有机会能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的。当孙子的父亲先于其爷爷死亡的,孙子可以代为继承其爷爷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