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多少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多少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二、关于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注意事项(一)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04〕102号),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犯挪用资金罪而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在坐完牢之后,还是需要偿还挪用公司的财物。如果拒不退还,则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是什么
      抢劫属于不折不扣的暴力型犯罪,与抢夺罪相比,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一般是对受害人采取的暴力行为,同时程度还比较高,因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是比较大的。那我国对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成立要件的司法解释
      现如今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在不断的提高。更重要的是现在犯罪的人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多的就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它主要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被判刑或者拘役,所以说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非常严重的,那么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成立要件的司法解释你知道吗?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是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即罪构成的要素。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


·招摇撞骗罪骗什么东西?
      招摇撞骗罪骗什么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二、与诈骗罪的界限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


·合肥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通过新闻经常可以看见一些吸毒和贩毒的现象,但却不知道制造毒品的行为,因为制造毒品在一定的量构成制造毒品罪,那么,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合肥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肥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 ...


·非法运输猪肉要拘留吗
      非法营运会面临罚款、拘留处罚。如果是一般的商品运输,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


·孕妇犯了罪受法律保护吗
      孕妇属于特殊人群,在婚姻家庭方面受到保护,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也是受到保护的。那要是女性在怀孕期间犯了罪的话。那么此时孕妇犯了罪受法律保护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一、孕妇犯了罪受法律保护吗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除此之外...


·遗忘物侵占拘留合法吗?
      遗忘物侵占拘留合法吗? 在我国,拿走别人的遗失物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如何定性拿走遗失物在我国仍有巨大争议,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当侵占他人遗忘物达到一定数额,且拒不归还,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会构成侵占罪。当失主与侵占者交涉之后,侵占者依旧不归还所占物品时,遗忘物侵占拘留合法吗?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 一、什么是遗忘物,什么是侵占罪? (一)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 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刑事案件尸检程序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尸检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尸检程序 1、尸检首先应当经过家属同意。 2、尸检结果,家属有权知道。 3、侦查阶段,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延长。 4、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可以找公安督察部门投诉。 另外需要注意: 1、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2、为了保证尸检过程的公正性,家属是可以在场的,但考虑到家属往往不是医学专业人士,对过程是否符合医学解剖程序难以做出专业判断...


·泄露个人信息罪量刑是什么,犯罪主体是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私人信息被公布在网络上,有些不法的商人会利用网民的私人信息来用作挣钱的渠道和方式,但是由于网民的私人信息被泄露严重,国家对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那么泄露个人信息罪量刑是什么?犯罪主体是谁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解答。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


·强奸罪的客体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的客体如何认定的?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3、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