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产财产分配比例怎么写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遗产财产分配比例怎么写
  
  被继承人: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2、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 成长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 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3、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4、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之妻 女士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继承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5、被继承人与其妻 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北 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 区 号房屋一套;股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市值
  
  元;奥迪A6汽车(车牌: )一辆;被继承人在 公司的股权价值;应收债权 元。
  
  6、位于 被继承人的房屋归 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 偿还;位于 的房屋归 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 偿还;被继承人在 公司股权依据遗书归 所有。
  
  7、应收债权 元归 所有;位于 号房屋归 所有。
  
  8、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共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 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 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继承人 、 应分得全部遗产份额的差额,支付后,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的权利。
  
  9、被继承人所负债务 元,由继承人 、 共同承担;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共计 元人民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10、本协议在 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 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协议一式六份,各继承人执一份,主办律师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在我国相关的遗产应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协议进行分割。在分割时相关的当事人在办理这类事宜时,一定要书写相关的具体分割金额。按照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数额,进行相关的继承,才可以进行相应的继承符合我国的法律。
  
  


·遗产继承权的赠与有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一般情况下不怎么影响
      遗产继承权的赠与有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一般情况下不怎么影响。在具体案件中涉及到瑕疵遗嘱公证书问题,则法院需要对这一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二、瑕疵公证遗嘱的处理结果1.公证机构的处理结果公证机构对于瑕疵公证遗嘱的处理结果有以下三种方式。其...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一、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


·一、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捐赠与要去哪里办?
      一、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捐赠与要去哪里办?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捐赠与要去公证机构办理。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


·继子女和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吗?
      继子女和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吗?继子女和生子女继承权是属于平等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


·一、丧失遗嘱继承权情形有哪些?
      一、丧失遗嘱继承权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对身后事的处...


·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几种2023
      ?一、遗产的分配原则有几种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①份额均等原则。按《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②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


·最新遗产继承法内容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否还可以继承遗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遇见虐待老人、婴儿的事件甚至还有家庭抛弃老人、婴儿。有的家庭可能会因为贫穷,将自己婴儿抛弃。还有的家庭成员在一同生活时,可能会出现虐待老人,孩子或者家庭其他的成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否还可以继承遗产呢?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否还可以继承遗产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虐待可以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前者...


·一、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涂改怎么办?
      一、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涂改怎么办? 涂改的自书遗嘱也是有效的。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 对于自书遗嘱,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前提下是允许立遗嘱人涂改和删减,不过建议应该涂改和删减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时间并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


·放弃继承权后可代位继承吗
      放弃继承权后可代位继承吗 一、放弃继承权后可代位继承吗 虽然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个人意愿,是单方法律行为,但是若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也将不会产生。即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继承人的继承人即代位人也将没有资格享受代位继承,且这种放弃是没办法撤销的。 二、什么情况下才产生代位继承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一、对于被继承者的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一、对于被继承者的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保险金它是否属于遗产,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一个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这是第一种情况,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第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