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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签完了公司没有给我们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劳动合同签完了公司没有给我们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发生纠纷以后,用人单位有出示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出示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现在仅仅是劳动合同文本问题,没有实际发生其他权利义务纠纷,等发生纠纷以后,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提出要求维权,劳动纠纷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才能在规定时间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2、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各项权益都能得到保障,都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保双方的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完劳动合同后,是需要一式两份的,一份存档在用人单位,另一份应该交给劳动者来保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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