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赠予子女的财产可以撤销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赠予子女的财产可以撤销吗?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第二,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根据《婚姻法》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离婚中将分割的财产给予子女,首先是不需要进行相关公证也可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进行公证的话,那么其法律效力就更加明显,而且在赠与时不存在其胁迫,威胁,所以对于赠与子女的房屋的话是不能进撤销,除非被赠与人同意不接受该赠与即可撤销。
  
  
  


·取保候审期满国家赔偿怎么获得
      在刑事纠纷中,一定会伴随着胜诉和败诉,可如果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可是取保候审有两种情况,需要按情况分到底赔偿吗,可是取保候审期满国家赔偿怎么获得呢,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取保候审的两种情况 1、取保候审在实际上是没有被羁押的,因此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包括两种形式:提供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取保候审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活...


·农村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在对待农村孩子上面,其实法律都是一视同仁的,基本不会区分什么农村孩子、城镇孩子。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都是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才行。那一般农村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呢?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农村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算法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如何不付抚养费?
      现如今,离婚率普遍很高。关于离婚的问题也有许多,比如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是夫妻离婚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毕竟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在有些情况下,离婚是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所以,想知道离婚如何不付抚养费,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付抚养费的问题,不妨参考一下本文。 一、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


·一、中国二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中国二婚财产怎么分配? 中国二婚财产的分配与一婚的财产分配是一样的,都应当坚持公平平等,照顾女方和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依据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告他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告他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


·国家赔偿申诉期限是多久呢?
      现代社会,国家充分的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国家政府侵害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是需要对公民进行赔偿的,就像前一段时间坐冤狱国家对其赔偿一样,如果公民对国家赔偿不满意的话,可以进行申诉。那么,国家赔偿申诉期限是多久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国家赔偿申诉期限是多久呢这个问题。 一、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期限 不服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


·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在如今社会,离婚是非常常见的,而大多数离婚者几乎都是因为性格不合。现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达协议就可以协议离婚,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话,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起诉离婚的。那么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


·夫妻离婚后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谁是孩子的监护人?就算离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跟谁住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二)丧失监护能力。我们说对孩子监护是因为孩子成长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导,前提必须是父母有完全行为能力,足够负担对孩子的监护,否则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颁布,正式生效后,《婚姻法》同时废止。我们知道,离婚相关的内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关于离婚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主要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


·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
      在离婚前,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在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后,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有些父母会选择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 一、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 夫妻离婚时,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以后因追索子女抚养费而引起的不必要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