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经济犯罪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贪污罪是常见的经济犯罪,贪污说的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将国家财产据为已有,违反了法律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贪污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性。贪污罪往往会有同伙,那么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
  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需要指证人对同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有具体的描述,并且能够相互印证,提供重要线索,需要对同伙进行辨认。
   二、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三、贪污罪如何界定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综上所述我们都了解了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指正同伙贪污可能会构成立功行为,但是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进行分析,犯罪的行为是不应该冒险去实施的。另外我们还为您介绍了怎么认定共同贪污以及怎么认定贪污罪的具体内容,贪污行为是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打击的犯罪行为,每个人都不应该去进行犯罪行为。如果还有其他的关于贪污罪的行为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贩卖毒品罪未遂的处罚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贩卖组织的新闻,对毒品贩卖的罪行在我国刑法中有详细的说明,毒品不仅会消耗吸食者的大量财富,还会摧毁吸食者的意志,破坏受害者的身体,最终走向家破人亡的结果,因此国家对毒品是严令禁止的,那贩卖毒品罪未遂的处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贩卖毒品罪未遂的处罚是什么?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认清经济发展的状况,作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1、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犯罪既遂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3、行为人...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很多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审理结束之后会有一个判决书,其记载了关于案件中当事人应有的处罚等内容,刑在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案件的申诉权。申诉刑事案件是有一个复查期限的,那么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怎么确定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复查规定》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两个月。 刑事案件复查有关的法律规定 ...


·怎么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罚
      信用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张结算途径,为广大群众带来了便利,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严重危害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国家为了打击这种行为,在刑法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现实中构成了此罪的,那一般要怎么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罚?本文马上为你做介绍。 一、怎么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刑事诉讼法法院调取证据规定有哪些内容
      刑事犯罪是比较严重的,做为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的时候是非常慎重的。特别是对待案件的证据,更会慎之又慎,从人到物可以说是规定的细到毫发,从根源上杜绝了假证、伪证的出现,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公平性。刑事诉讼法法院调取证据规定有哪些内容,下文中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法院调取证据规定有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当代这个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帮助他人保管过东西,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事实上,存在一部分人为了将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于是会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我国还规定了职务侵占罪,那么,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同时被判适用缓刑的话,其实这是很有利的,不过也要顺利的度过了缓刑考验期之后,那么才会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在此期间也有可能出现撤销缓刑的情况,那实践中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撤销的程序。缓刑撤销程序因缓刑被撤销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一,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撤销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多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如获得辩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都有权进行自我辩护。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 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罪证,甚至自杀的情况,此时就有必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了。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拘传: 1、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2、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过...


·行贿罪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怎样操作的
      行贿罪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怎样操作的 一是行贿人主观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 二是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