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


·小产权房最新租房协议
      小产权房虽然没有房产证,在买卖的时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一般进行租赁的话,则并没有什么大问题。那么您知道小产权房的租房协议该怎么来写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小产权房租房协议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


·二手房的房屋质量如何判断
      与新房相比,二手房的质量问题是许多购房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而要想对二手房的质量问题做出处理,首先还是应该知道这个二手房的房屋质量如何判断,这样才能确定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的房屋质量如何判断 1、房龄判断。房屋的建筑年代是购房者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一点对于经验比较丰富的经纪人来说可以从房屋的外观来大体判断房屋的建筑年代建筑构造等,如详细了解可以从房屋建筑年代的标识或房产...


·一、店面租赁房东违约怎么处理?
      一、店面租赁房东违约怎么处理?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违约金的,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预先或事后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我们结婚后买的房属已共财产吗?
      大多数的夫妻都是在结婚之后才选择购买房产的,这个时候双方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但此时购买的房产可能是一方出首付登记在双方名下,也有可能是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通常我们结婚后买的房属已共财产吗?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我们结婚后买的房属已共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开发商一房多卖怎么赔?
      开发商一房多卖怎么赔?如果遭遇一房多卖的情形,购房方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企业将商品房一房二卖的行为对第一购房人构成了恶意违约,对第二购房人则构成欺...


·办假离婚证买房有什么后果?
      为应付限购令,您真是花样百出,很多家庭为了买一套房,想出了先假离婚,让一方“净身出户”,拥有购房权,然后买了房之后,再复合。这个方法看似很好,但现实中却存在不少风险和漏洞。接下来由为您仔细分析一下办假离婚证买房可能会怎么样? 办假离婚证买房有什么后果 目前很多地方民政部门的信息跟别的职能部门信息没做到共享,所以可能会导致有的用假离婚证重婚、买房等等事情发生。 如果您只是打算买房投资,三两年出手赚钱,也许不会有什么意外。但是,假如在你出手...


·婚后按揭买房婚后离婚房子怎么分配
      我们都知道,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后按揭买房婚后离婚房子怎么分配的问题可能您都不是很了解。因为这里面牵扯到几个问题,首先是购买之初是否有约定,或者房产证上的名字。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 婚后按揭买房婚后离婚房子怎么分配 。 1、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2、购房款到底是谁出的,具体数额多少,有无特别约定。 二、婚后按揭买房离婚分配问题的四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


·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怎么办
      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怎么办 一、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怎么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先抵押后卖房,还是先卖房后抵押,出卖...


·养殖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标准是什么?
      养殖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标准是什么?每天全国很多地方都出于各种原因进行着城镇化建设,建设过程中征用用的土地涉及到各种了类型,有住宅、门市、企业、农业用地等等,政府部门都会按照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给予补偿的。那么对于养殖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为您解答。一、养殖厂占用的土地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在拆迁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征地...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多久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多久《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


·房产评估价格有什么标准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进行买卖之前,卖方会想要了解自己的房屋大概值什么价,而作为买方就会想知道自己花的钱买了此房屋到底值不值,所以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做房产评估,那么房产评估价格有什么标准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产评估价格有什么标准 对于不懂评估、不了解房屋真实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双方来说,您可以参考以下房屋评估标准: 1、看房龄 房屋的新旧程度,直接关系到买家喜欢与否,而房屋自修建完毕后,就进入了折旧期。在对二手房进行销售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