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写明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8、合同应约定是否同意转租。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二、租房合同有哪些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合同中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等等。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出租人的责任。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7、房屋改动的规定。
  
  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由于房屋价格的高涨,租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签订租房合同是租房的关键环节。其中不管是对哪一方当事人来讲都要尽可能的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可以谨慎一些。在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押金、违约责任上面,最好是做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损害到自身利益。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么?
      随着房产的不断增值,有些各种原因自己无法购房的人,为了能够购房,真是挖空了心思,甚至想出了借他人的名义买房的办法。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


·镇江农村拆迁安置小区回迁房如何购买?
      镇江农村拆迁安置小区回迁房如何购买?一、购买手续 购买回迁房与购买商品房的手续是一样的。 1. 凭拆迁证明和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并结算房款。 2. 按合同规定交房款并取回发票。 3. 凭拆迁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房产证手续。 4. 视房屋面积大小减免部分或全部契税。 5. 凭房产证和契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手续。 二、购买注意事项 回迁房,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整个二手市场的10% 。而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


·一、房屋租赁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屋租赁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几种特殊的情况,时效仅仅为1年。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拒付房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时效为1年。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诉讼,出租人一定要牢牢记住诉讼时效为1年,起诉超过...


·预售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合法吗
      预售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合法吗虽然法律中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尚未修建好之前就进行销售,但此时为减少购房者承担的风险,避免出现开发商跑路的情形,一般会要求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那实践中要是预售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合法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手续如何办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子是一个最重要的固定财产。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会涉及到房子等共同财产分割。有时候,双方出于对孩子的疼爱,会决定将房子赠与孩子,这样也算是尽到了为人父母的义务。那么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手续如何办理?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子女的,不需要公证。只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但是,由于我国民...


·承租人可以将房子转租给别人吗?
      承租人可以将房子转租给别人吗? 一、承租人可以将房子转租给别人吗? 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别人,这应属于房屋的转租。在争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租。同时,在办理房屋转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房屋转租时,必须订立转租合同,而且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也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3、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


·租房毁约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一、租房毁约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租房毁约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一、租房毁约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1、继续履行合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除了上述4种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采用其它的救济措施。 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做、减价或退货的救济措施。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状况 ...


·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个房子是夫妻一方在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所购得且房产证上,但是购房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应是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


·按揭房可以退房的条件包括哪些
      其实不管是购买怎样的房产,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也是有可能退房的。而想要退房,同时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话,则就需要满足规定的退房条件。那现实中,按揭房可以退房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按揭房可以退房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按揭房能否退房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而且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其他补偿和补助标准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其他补偿和补助标准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对房屋产权进行置换两类。其次,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也因为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拆迁补偿中还有一个其他补偿和补助标准。那么,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其他补偿和补助标准是怎样的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一、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1、纤维板、灰板条、扣板10元/平方米;石膏板10元/平方米;三合板墙、顶25元/平方米;瓷砖20元/平方...


·房屋已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怎样的?
      在如今房价飞速上涨的情况下,房子就像是一份只增不减的资本,但在买房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等,这个时候买方就会想解除购房合同,那么房屋已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哪些条件呢?下面由为您解答。 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在交付房屋日期到来前,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