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有构成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没有构成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没有构成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是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确实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我们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如此荒唐的结论呢显然不能。现实生活中只伤未残保险公司不赔偿误工等费用,并非个别现象。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地把握“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由此可见,对“伤残”这一概念应坚持前述理解。在这里,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道路上的事故中虽然引起了严重的碰撞却也可能在司机迅速的挽救措施中让伤亡变得很小,最终只是让当事的人受到了轻微的伤害而不至于到伤残的情况,虽然没有到伤残而只要有需要去医院花钱治疗的情形就会得到交强险在特定范围内的报销。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交通事故立案怎么处理?
      中国的交通道路四通八达,这也就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而对于交通事故很多人就会有疑惑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呢?交通事故立案怎么处理呢?现在就让的我们来为您详细解答以下这些问题吧。一、交通事故立案后的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经现场期查,属于交通事故的,经事故处理负责人同意立案。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立案后,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该事故进行检验鉴定,事故认定,然后再对当事人进行...


·一、交通事故私了赔偿手续需要哪些?
      一、交通事故私了赔偿手续需要哪些?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一致,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


·醉酒驾车酒精含量是多少
      醉酒驾车酒精含量是多少?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条文,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种,前者属于违法行为,酒驾人被查处后主要受到罚款、吊销驾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后者属于犯罪行为,醉驾人被查处后除了行政处罚外,还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不同,那么,醉酒驾车酒精含量是多少呢? 一、酒驾标准、醉驾标准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


·一、已经退休的老年人遇交通事故有没有误工费赔偿?
      一、已经退休的老年人遇交通事故有没有误工费赔偿? 只要有工作单位,有收入证明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


·交通事故的理赔程序该怎么走
      在发生交通时候之后,不管是造成了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的,此时若在保险范围内的话,那么都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但申请保险理赔也是有一定的程序,那这个交通事故的理赔程序该怎么走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第一步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


·共同财产汽车卖了分配是平均分吗?
      共同财产汽车卖了分配是平均分吗?车辆其实和其他财产一样,如何分割都要分情况。车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车辆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对醉酒驾车怎么处罚
      我国对醉酒驾车怎么处罚 我国对醉酒驾车怎么处罚 (一)、刑事处罚: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不同的地方上演,我们对于这个字眼交通事故熟悉又陌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该怎么办,如何沉静去应对,这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们要想最大程度的减轻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就必须了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一、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提车时间是什么时候
      随着车辆的日益剧增,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驾驶车辆,随着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渐增加,一方面,我们在开车的时候应该避免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了解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场应该怎么处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提车流程和时间。我们今天就为您讲述一下关于此类的问题。 一、 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理流程 (一)立即停车,避免危险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马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是晚上还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辆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时,应该在车身后...


·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
      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对购房者来讲此时就构成了违约,那么就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违约金的赔偿。不过,此时有的购房者希望能够退房。那么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同时可依据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


·一、买房子首付交了合同没签要退款是否可以?
      一、买房子首付交了合同没签要退款是否可以? 可以要求退款,交完首付没签购房合同不正常 正常的买房流程是: 定金(签订认购协议)-- 付首付(签购房合同) -- 房管局备案。 如果在付首付的时候不能签合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开发商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