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借条和欠条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之间的法律意义却有很大的差别。在借给朋友钱的时候,务必要清楚这些,借出去的钱很多都很难要回来,如果借条写不好,即使走了法律途径,说不定也要吃哑巴亏。
  
  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区别
  
  欠条与借条的基本概念是: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该偿还债权人当时欠下的债务时,因为他的一些个人原因不能够按时的偿还给债权人,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由债务人书写,并亲笔签名交给债权人的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的内容基本上具有证明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区别:
  
  1、性质上不同。因二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在性质上自然不同。借条只要是针对借款的产生而产生,主要是因借贷的发生;而欠条是针对欠款的,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关系一方没有付完全款而产生,也可能是因为租赁、利息等等原因产生。同时对于借款与欠款的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是欠款就不一定是借款了。
  
  2、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不同。
  
  (1)借条的诉讼时效。
  
  借条上面,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已经到了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期限为3年。也就是说从约定还款的日期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给债权人,在三年之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诉讼。但是如果超过了三年,即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将会丧失胜诉权。
  
  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一直不找债务人还钱,超过20年的,债权人丧失诉讼时效,中间找过对方还钱的,从知道自己权益权益受侵害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
  
  
  (2)欠条的诉讼时效。
  
  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方面与借条没有区别。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从收到欠条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中间找过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收到侵害之日的次日起算三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催收都有哪些
      债权催收都有哪些技巧 (一)确认债权 在催收之前,明确债权是否存在问题,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当要求对方建立新的承诺,将现有的诉讼时效中断。 (二)先人一步,及时讨要 这一点需要代理商及时掌握对方的相关信息,避免对方因其他的原因无法履行债权。 (三)不抛弃、不放弃 债权问题确实很复杂,甚至可以用“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来形容,因此有的代理商的法务人员会想办法将不容易处理的债权问题变成呆、死账,这样一来,很有可能会助...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手机分期贷款套现诈骗犯法么?
      手机分期贷款套现诈骗犯法么? 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一些大学生,追求所谓的时尚,纷纷通过分期的方式,将自己的手机更换成苹果的手机,虚荣心的作祟下,往往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那么手机分期贷款套现诈骗犯法吗? 一、利用手机分期套现是犯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


·一、一般发生债务后离婚财产给老婆吗?
      一、一般发生债务后离婚财产给老婆吗?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离婚协议书对债权分割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对债权分割是否有效?对于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条款上,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夫妻间如何约定财产的分割,均应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财产以清偿。因此,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非本案情况,...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范本实例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范本实例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范本 甲方:工程欠款公司) 乙方:承包商 丙方:(抵偿房屋公司) 鉴于: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 (项目名称)部分物业之认购定金、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承建的甲方项目之 (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尚未结清工程款与之互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三方信守: 一、债权债务抵消 1.1、三方确认,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欲购丙方开发之物...


·委托贷款合同的结构写法是什么?
      委托贷款合同的结构写法是什么?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再死捧“铁饭碗”而选择投身商海打拼出一片天地,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家境殷实可以为他们提供启动资金,所以更多人选择贷款,而贷款又分很多种,要规避风险又要权衡金额,选择时候自然要格外谨慎,当需要贷款额度较大的时候,委托贷款相较其他便突显出了优势,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委托贷款合同的结构与写法。 委托贷款合同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委托...


·欠钱不还就是没钱怎么办?
      欠钱不还就是没钱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就是没钱怎么办? 欠钱不还就是没钱此时只能协商分期还款,若是有能力但是不还款的,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


·借款算受贿吗,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在司法机关审判受贿案件的时候,发现其实受贿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的,有些情况下,甚至受贿这种行为表现得是非常隐蔽的。例如说国家有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向别人借款的借口,看似借款实则要求别人行贿。不过,也不能绝对的这样认为,办案时还是需要区分开来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在借款算受贿吗? 一、借款算受贿吗? 1、最高检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有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 2003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


·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里的债务协议有效吗夫妻债务分担协议内部有效,一般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从法律角度来讲,此协议只对你们有效,对第三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 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 利”。也就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依据...


·合同法借款违约金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借款违约金上限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借款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额的20%,违约金没有具体限额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