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修车的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修车的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有关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在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的工资收入减少了,可以提交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到司法机关证明误工时间和工资收入减少情况,司法机关会依法会判处误工费补偿,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交强险的规定范围内进行。
  
  
  
  


·一、交通事故后对方伤好不出院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后对方伤好不出院怎么办?交通事故对方伤好了不出院肇事者可以要求其出院,协商不成,拒付医药费,让对方到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赔偿。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二、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


·车辆自燃险交强险赔偿吗
      车辆自燃险交强险赔偿吗一、车辆自燃险交强险赔偿吗车辆自燃险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越易自燃的车越不愿投保虽然保险公司有“自燃险”,但大部分车主没有购买。由于车辆自燃险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投保自燃险的车主很少。五年后为车辆投自燃险的车主几乎没有。但实际情况却是,新车在两三年内,自燃的可能性不大,车使用时间越久,线路越老化,就越容易自燃。因此,很多车辆在发生自燃后,由于是旧车没有买保险,车主都要承受很大损失。二、车辆自燃应该如何赔偿为了...


·一、交通肇事罪一定会吊销驾驶证吗?
      一、交通肇事罪一定会吊销驾驶证吗?交通肇事罪是一定会被吊销驾驶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饮酒后驾车怎么处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就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
      实践中,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不在少数,而此时争议点往往也就是在赔偿方面。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还是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处理的。但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材料的提供,那实践中就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就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


·买卖交易的房屋本身没有房产证
      买卖交易的房屋本身没有房产证,这种房子要进行买卖的话只能进行公正,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会在卖房,这种方式对于来家来说风险是非常大的,建议避免这种方式的房屋交易。 二、买卖交易的房屋是有房产证的,但是为了少交营业税或其他的问题而只做公正不过户。 存在风险: 1、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如果没有拿到房产证,就相当于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交易时买卖双方做了房屋公证,但房子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卖房者的,如果真的遇到问题,如“一房卖...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上诉费用被告预交时间有规定吗
      上诉费用被告预交时间有规定吗? 一、上诉费用预交时间规定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如果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有两个问题需明确: (1)该收入须有合法证明。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其彻底丧失合法性。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要求一些高收入而主张误工费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不相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人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方法是怎样的一般来说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方法是怎样的一般来说,双方为机动车的话是三七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流程是什么?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流程是什么?意外无时不在,人有人身报险,当你购置车时就会发现还要买车险,这是一个预防措施,因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在驾驶车时总是会有一些磨损或者说是出现各种各样的意外,这个时候我们如果买了车险的话我们就可以向车险公司索赔,那么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流程是什么? (一)车险理赔的概念及特点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