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检测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检测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瓮福集团子公司合同管理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及附属合同、变更协议、结算协议、解除协议、仲裁协议、纠纷处理协议、合同终止协议等,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3)合同管理检查考核由综合部负责。
   2、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合同台账,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合同对方资信调查资料是否完整详实,是否不定期更新、归档和建立台账。
  (3)是否对所有合同指定经办人员负责,执行情况全面跟踪。
  (4)合同比价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和真实,是否建立询价记录台账。
  (5)购销合同所涉及的金额超过合同对方注册资本金的50%,是否得到业务分管领导的批准,或是否取得有效担保。
  (6)与营业期限即将届满的公司签订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可能超过该公司营业期限的,是否得到业务分管领导的批准。
  (7)与主要资产、生产设施是向第三方租赁而非自有的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是否得到业务分管领导的批准。
  (8)是否与违约记录较多、行业内声誉较差的供应商或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9)是否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是否与主要经营实体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签订业务合同。
  (10)是否存在随意拆分合同的情况。
  (11)是否严格执行《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规定。
  (12)是否存在委托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范围、时间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情况。
  (13)是否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台账。
  (14)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是否签订书面协议,是否按照协议履行有关条款。
  (15)是否按照瓮福集团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合同台账及合同副本。
  (16)发生合同纠纷时是否按照规定3个工作日内及时全面的向综合部书面备案。
  (17)当收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后,综合部是否按照规定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瓮福集团内控部书面备案。
  (18)是否未经合同对方单位授权(不含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对方单位承办人员等任何自然人。
  (19)合同款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支付。
  (20)合同约定扣款条件成立的是否按扣款后的余额支付。
  (21)工程合同结算有竣工验收报告,采购合同结算是否有产品的验收单、质检报告。
  (22)施工、技改等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电费、垃圾处置费等事宜。
  (23)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移交合同档案资料。
  (24)合同承办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清理、整理、总结和评估。对合同签订审核完整率、实际履行率、变更率、协议解除合同率、其他形式解除合同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合同争议解决率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于12月10日前将统计、分析及总结材料报综合部。
  (25)综合部是否按照规定每年对全公司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清理、整理、总结和评估。对合同签订审核完整率、实际履行率、变更率、协议解除合同率、其他形式解除合同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合同争议解决率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于12月31日前将统计、分析及总结材料报瓮福集团内控部。
   3、综合部采用现场查看和调阅资料的方式检查考核合同管理情况,各单位须积极配合和支持。
   4、考核与奖惩
  (1)综合部每季度和年终集中开展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检查考核。
  (2)检查考核结果从绩效考核中兑现。
  (3)对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到位,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企业信誉损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4)对未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的,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合的关于检测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以及知识,合同的合法性关系着签署双方的利益,如果签署了不合法的合同,对于签署的双方都是一种利益损害以及法律侵犯,检测合同对于合同合不合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建立合法合同,合法进行交易。


·合同履行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履行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原则的概念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二、...


·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如何承担责任?
      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如何承担责任?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责任,在供货合同纠纷中,主要是供货方或者采购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形,那么在供货合同纠纷中,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承担的呢?供货方和采购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供货方违约责任 (1)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如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一、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在德国法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54条列举了可撤销合同形成的原因: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其三,行纪...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能否并存?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能否并存?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


·认定合同无效后有什么后果
      对于合同是否无效一般需要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才可以予以宣告,可是认定合同无效后有什么后果,合同无效可以经过一方的追认而有效吗,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何区别,您可以通过下文来弄明白这些问题,也好先看看能否重新拟定合同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一、认定合同无效后有什么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一、什么是合同欺诈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


·单位可以只签试用期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入职半年签合同符合规定吗
      到企业单位工作,一般少不了的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有的不是一入职就签订劳动合同的,入职半年签合同的不在少数,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作为企业应该在员工入职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对职工负责。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入职半年签合同符合规定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且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


·赠与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赠与合同的概念是什么?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人签字有效吗?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
      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是否有效 未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律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