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刑多少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刑多少年
  
  一、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刑多少年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认定
  
  (一)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二)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在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不得不说在对故意伤害罪判刑处罚的时候,要求结合到实际的犯罪情节,于是伤害造成的损害程度的差异,也会影响到之后对行为人作出的处罚。而故意伤害与一般的殴打行为之间,其实也有一定的区别。有些时候殴打行为虽然会给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不过经过鉴定发现这些损害显著轻微,并不构成轻伤及其以上损害的,那就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和解,对于您来说,应当都不陌生,这种和解,您通常意义上理解的都是日常生活当中关于某一个事项达成一致,但是实际上法律当中也存在着何洁,比如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就存在着何洁。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刑事和解的法律条文共有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期限是多久
      法官在对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之后,此时被告人可以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然后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此时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的期限。那到底《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如何确定上诉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1)贪污等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么?
      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启动逮捕程序,这样防止其跑掉。一般来说,在未起诉之前犯罪嫌疑人会被关到看守所。在这段关押期间,公安人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掌握更多证据。那么,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具体介绍。一、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么?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在处理形式案件是如果涉及到需要对案件的证物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这个时候法院往往都会要求当事人去做一下鉴定的。但是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此时需要了解的就是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那么,我们整理了一份相关的内容,您阅读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


·关于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在看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一般都是结合实际的数额进行确定的,此时诈骗的数额如果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求,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在之后的量刑处罚过程中,自然也是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进行的。那一般关于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


·非法集资主要两大罪名是什么?
      非法集资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的次数非常多,有的朋友会误以为对应的就是非法集资罪。法律规定并不是这样的,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刑法中对应的有两大罪名。那么非法集资主要两大罪名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非法集资主要两大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是,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可能犯本罪。此外,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其他主体不可能犯本罪。那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


·多次型盗窃犯罪未遂会受到处罚吗?
      一、多次型盗窃犯罪未遂会受到处罚吗? 是会受到处罚的;根据盗窃的类型和盗窃的金额而定。 1、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无论多次盗窃未遂还是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2、不是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多次盗窃目标的或珍贵文物为多次盗窃目标的的,即使未遂,依然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3、不是多次入户盗窃、扒窃...


·现如今如果生活当中有公民醉驾的话,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既然构
      现如今如果生活当中有公民醉驾的话,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既然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将醉驾司机拘留以后,通常情况下都会开庭进行审理,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裁决。我国针对任何一项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都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醉驾开庭要多长时间? 一、在我国醉驾开庭要多长时间? 醉驾拘留多少天开庭暂无规定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二...


·老师虐待儿童构成什么罪
      在我国儿童一般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就包括了男童和女童。相信您都清楚这个阶段的儿童其实是很需要父母的抚养,另外在一些地方可能也需要更多的保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经常出现虐待儿童的行为,当然达到了一定情节之后会认定构成犯罪。那通常虐待儿童构成什么罪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虐待儿童将构成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虐待1、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