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北劳动合同最新内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湖北劳动合同最新内容有哪些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乙方具体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要求详见相关职务说明。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深圳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和甲方安排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业务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每月薪资待遇详见《定薪通知单》,具体按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约定执行。 (三)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可适当调整。
  
  (四)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工资支付到乙方提供的帐号上。
  
  2、因乙方提供银行账号有误,致使甲方依法支付的工资乙方无法收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公司实行个人薪资保密制度,任何员工薪资不仅属个人隐私而且也属于公司的保密资料,禁止员工打听他人的薪资待遇或泄露自己的薪资待遇。
  
  劳动合同最新的内容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有关的条例,只要自己的情况符合有关情况就可以合理的解决,但是在生活中,劳资双方容易引发纠纷,因此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处置,只要自己积极了解就可以处理相关的问题,这样问题的处理才会有着较高的成功率。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要社保么?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要社保么? 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县始终是最常见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 要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报酬的发放周期为一个月,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为此,公司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一个月内结算工资,超过的为拖欠工资。无故拖欠...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对于这些发展策略的采用将会快速的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受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和我国国情以及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 二、法律规定 构建合理有效工伤预防制度体系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


·高校期怀孕公司能辞退员工吗
      高校期怀孕公司能辞退员工吗?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是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与劳动者本身经过协商,达成相应的协商意见之后,劳...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单位工程只有所属分项工程全部合格才能评定为合格,也就是仅一个分项合格是不能评为合格同理有一个分项不合格也不能评定为合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如何评定的。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一、违规行为要究责 《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 1、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 3、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


·工伤伤残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工伤伤残待遇具体包括哪些(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


·群体劳动争议案例
      群体劳动争议案例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发生劳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劳动群体的维权意识增强,进来出现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份群体劳动争议案例来介绍一下群体劳动争议案的处理过程。一、案情回顾2013年12月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援助律师。目前,受援助的30余名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拿到了用人...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人身损害的话,是可以去做工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人身损害的话,是可以去做工伤认定的,当然此时也有可能造成职工的死亡。而因工死亡与因工伤残的处理是不同的,那么实践中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


·工伤鉴定是要养好伤再鉴定吗
      因为工伤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赔偿等相关问题上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您在当今时代是有听说。不过,工伤的受伤程度都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下,可能工伤导致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比较严重,所以当事人想先养伤,等养好以后,再去做鉴定。那么工伤鉴定是要养好伤再鉴定吗? 一、工伤鉴定是要养好伤再鉴定吗?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