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商品房建造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工艺的原因,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商品房建造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工艺的原因,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实属难免。同时,由于面积计算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普通购房者很难算清所购房屋的精确面积。因此,交房时,“缩水楼”与“膨胀楼”成了最让购房者头痛的问题。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屋面积有误怎么办?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房屋面积有误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精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面积误差处理有约定的,没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此项规定的出台针对故意面积缩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比如每平5000元共100平的房屋,若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90平,据上述规定,以3%为限,开发商不仅要返还购房者3平计1.5万元的房款及利息,还要双倍赔付超出3%部分的7平的房价款7万元。
   二、怎么解决房屋面积误差问题
  对于房屋面积误差,通常在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双方约定都可以,多了怎么办、少了怎么办都可以约定。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购销合同都不是这样,都有一个比的绝对值,通常是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通常约定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约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约定得这么明确,建议还是可以接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没有超过据实结算房款,如果超过的话,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
  为了避免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损害购房者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开发商所交付的商品房的面积差必须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否则开发商要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赔偿的条款。要是发现所购买的房屋面积有误,此时可以通过一些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许多职业由于其特殊性,从业者会有患职业病的风险,如劳动者会由于长期在粉尘较多的环境下工作而出现与肺部功能受损相关的疾病,这些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应认定为工伤,这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中作了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职工的个人权益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门。在当今社会中
      职工的个人权益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门。在当今社会中,会有这样情况,有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交社保,许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其实这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侵犯,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下文中将为你解决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吗的问题1、提供有效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餐饮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餐饮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一、劳动法规定17岁算不算童工?
      一、劳动法规定17岁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了十七岁不算童工。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


·劳动合同辞职有违约责任吗
      现代社会中,比较少人选择创业,一般都是选择出卖劳动力,做一个劳动者,那么在进入企业时,基本上都会订立劳动合同,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是“劳动合同辞职有违约责任吗”,劳动者在签署了劳动合同,然后发现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或者有更好的选择,这时选择离开,要不要赔付违约金呢? 一、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区别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


·一、法院起诉误工费信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法院起诉误工费信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


·什么是个体户经营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者与个体商户之间最直接的劳动证明,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收到劳动法的保护,所以,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如何认定雇员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关于如何认定个体户经营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


·船员劳动合同受理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船员劳动合同受理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案由规定》第七章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二、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款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


·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要去哪个部门鉴定?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要去哪个部门鉴定? 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需要到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工伤部门会安排在专门的医院去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工伤伤残鉴定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