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毕业签订合同流程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毕业签订合同流程有哪些?一、收到用人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确定接收单位,单位同意接收后,由用人单位(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出具接收函或录取通知或《××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下方的“用人单位回执”并加盖公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前,请务必询问清楚该单位能否接收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关系(县团级以上单位具有人事档案接收权);如用人单位不能接收,学校将无法派遣,毕业生也就不需与该单位签订协议书。本人经慎重考虑后,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开始进入签约程序。
  二、领取三方协议书。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院系负责就业工作老师(各学院负责就业老师名录及联系方式见附录)处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书”)。具体填写参考《毕业去向及三方协议录入说明》。普通定向生、中专保送生需将原定向单位或原保送学校同意其自主择业的证明交到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后,才可以领取、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个人签字。如实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部分,“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部分应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果本单位无人事权,还需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具有人事接收权)或人才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如果单位要求校方先盖章,学院必须审核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该学生的接收函,并做好登记。
  五、院系签字盖章。院系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网上审核信息后记录、签字盖章(毕业研究生也需要进行此步骤)。
  六、就业办公室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生效,一经确定不能更改,否则将按照违约处理,违约的相关规定请参阅就业相关规定。学校就业办审核学院意见并审核网上信息后锁定信息(此后学生将无法更改签约系统内的任何信息),并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一栏签字盖章后,协议书签订完成。签署完毕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
  七、注意。学校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无法落户口的情况下,仅仅将自己的档案材料从学校直接转放到人才交流中心,即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问题,学校将无法向该单位派遣。
  从上文的介绍中,读者们应该对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吧。毕业生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自己的户口和个人档案能否被用人单位接收,并且注意准备好所需要的相关文件以及要求盖的公章。如果您对毕业签订合同流程还有疑惑,您可以咨询运城律师。
  
  
  


·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商群体和规模不断扩大,网络买卖交易数量持续上升,随之而来的就是对物流运输的需求更加旺盛,在货物的运送过程中,交接的时间、地点,途中损耗的解决等事项都需要事先约定,那么,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呢?一、 经营者要与托运人签订书面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实际经营中,常常有承运人为了交易简便,不与托运人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把货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情况,这样不能...


·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从本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


·一般贸易合同模板怎么填写
      一般贸易合同模板怎么填写 贸易合同模板 销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甲、乙双方长期、稳定、互惠的贸易合作关系,本着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如下框架合同: 一、采购计划 乙方向甲方分批次采购肉类产品,乙方就每一批次以交易清单的形式与甲方约定具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条款。该等...


·如何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何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 他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


·合同无效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


·签订合同的过程与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过程与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若对方当事人是单位,需审查其是否有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资格、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文件上盖公章确保真实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合同?
      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合同?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合同 依据各种交易不同,签订合同时间略有差异。一般来说,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即可签订合同,与合同买卖标的物金额无必然联系。因此如果你对于签署与否还没有明确意向的情况下,建议不要签署,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有签约必要的话,可以将合同分割为几个阶段,双方可以草签购买意向的协议,或者起草一份定金(订金)合同也可以。 二、相关法律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六十九...


·定金合同何时可以生效?
      定金合同何时可以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定金合同即已成立,但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支付标的物才能使合同生效,即支付定金才能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会生效。由此也可以看出,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一般是与主合同同时交付,以确实起到证明合同的作用;违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为在这段期限内的任何时刻交付,违约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样的。 定金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


·出版社的购销合同要包括什么?
      出版社的购销合同要包括什么?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


·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合同合法性由哪个机构裁决
      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起诉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