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贸易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贸易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久?贸易合同诉讼有效期是三年,但是贸易行为一般都与经济活动有关,故而很多的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都是比较短的,若是由于签署了此类合同,但是之后对方不能按期交货等违约事项,其诉讼有效期一般是两年,在此期间内没有提出诉讼请求,会被认定为是不想起诉。二、贸易合同纠纷怎么解决1、调解优点是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且由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签收前可以反悔。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调解的局限性表现在,如果不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那么调解是不具有司法强制力的。2、仲裁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只需要一次裁决就生效;证据要求不那么刻板,比如,如果有合理的逻辑链来做解释的话,那么复印件也可以成为证据,这在诉讼程序中是不允许的;仲裁员的构成特点是学者型,讨论问题比较透彻,仲裁的气氛相对比较宽松;仲裁最明显的优势还在于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决在所有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中普遍适用。仲裁的缺点是程序性不是很强,还有就是费用较高。3、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诉讼的优点是程序性强,判决效力有司法手段保障。缺点是判决书效力有区域性,如果涉及到涉外,判决书在别国无效,在这点上不如仲裁。贸易行为在我国经济发展国际地位得以提升之后,就变成了一种很常见的经济活动,由于此类合同一般都涉及大道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故此其行为,必须要严格的案宗一国或者是两个国家的规定进行,否则发生纠纷后极有可能不能得到救济。
  
  
  


·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是按天收吗
      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是按天收吗?合同违约的违约金不是按天收的,逾期还款的利息是按天收的。约金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后,应该直接让当事人承担起当初约定好的赔偿责任,如果当初对这方面完全没有约定也可以当场做一个补充性的协议,并且按照这个协议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就只能拿着合同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个合同并得到赔偿了。根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怎么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怎么认定合同无效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


·一、定期店面租赁合同违约处罚包括什么?
      一、定期店面租赁合同违约处罚包括什么? 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 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 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违约金的,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


·合同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单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么?
      《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只能有自然人构成,而一些则只能由单位构成,当然也有一部分犯罪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那么合同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合同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现行刑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非法解除合同怎样赔偿
      非法解除合同怎样赔偿我们都知道双方签订合同就是为了双方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可总有写人想铤而走险,非法解除双方合同,那么当我们遇到对方非法解除合同时,我们可以怎么做?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当然作为被解除合同者肯定可以得到补偿的。至于非法解除合同怎样赔偿,我国法律有这明确的规定。首先,一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妈妈满二年不满二年半的工龄支付其2.5个月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意味着这个合同就能顺利的进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该怎么写?今天,我们给您写了一个范本,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 ? ? ?? 汉族 ? ? ?? 年? ? ?? 月? ? ?? 日生 ? ? ?? 公司 住址:? ...


·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算 ?
      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算 ?一、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直接相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仅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而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尺度。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


·办了入职没签合同是否可以离职?
      办了入职没签合同是否可以离职?可以,需要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做好交接工作,但随时可以走人,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合同内违约金的约定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内违约金的约定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


·合同到期离职流程有哪些 主动和别动离职流程补偿金一样吗
      一、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单位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