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与事前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与事前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与事前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后者是故意的一种,是主观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状态,是客观方面。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事前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
  
  二、犯罪构成分为几个方面分别是什么?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与事前故意的区别,在于对于犯罪的主观意识是否属于故意行为,这也是主观和客观的方面的区别。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定,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犯罪人员的犯罪细节来进行仔细分析的,也就是需要弄清楚他们实际的犯罪思想。
  
  


·判6个月缓刑6个月是什么意思
      一、判6个月缓刑6个月是什么意思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就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6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暂不执行。在6个月的考验期内,根据具体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6个月的考验期内,须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机构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从而有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银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机构,可以调控国家的宏观和微观经济,民众都会将流动资金存入银行。那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


·批捕前取保会不会不判刑
      不会。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


·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量刑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量刑区别: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破案的基本原则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可能随性而为之,所以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来规范破案程序,而公安机关在按照规定办案时,有相关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破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


·个人集资诈骗罪数额不够二十万会怎么处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达,社会诚信度的缺失,集资诈骗罪类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逐渐增多。此类案件一旦发生,严重影响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是给我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危害。那么个人集资诈骗罪数额不够二十万会怎么处罚?我们整理以下内容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


·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怎么规定的?现在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分为四要件和二阶层,有的人可能会纠结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f犯...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生产并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判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自酒驾入刑以来
      自酒驾入刑以来,饮酒驾车的朋友越来越少,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应运而生。代驾公司提供的业务包括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和商务代驾等。我们时常会看到骑着折叠电动车,在各大酒店附近徘徊的代驾员。他们专为酒后的驾驶员提供服务。我们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那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在现实中,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有几种观点: 代驾与车主双方是雇佣关系,【驾驶员接受手机软件服务信息公司的指令为他人提供代驾,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对方...


·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毒品犯罪在我国历来是属于重罪的,最严重的时候是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能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那到底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各位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