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刑事律师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刑事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刑事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刑事辩护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二、刑事案件律师收到判决书后的以下工作
  
  
  1、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二审、再审律师工作参照一审。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刑事诉讼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三、开庭休庭后的以下工作
  
  
  1、休庭后,诉讼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代理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刑事案件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辩护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律师在整个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是直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可以利用其对法律适用的了解,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向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意见建议,也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对当事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辩护。
  
  
  
  


·劳动举报投诉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首先我们来看看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劳动投诉案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劳动者有明确的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举报投诉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一般是60个工作日可以知道结果,但特殊情况下是90个工作日知道结果。   劳动保障行...


·公司法人超过60岁是否可以 可能大家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也
      公司法人超过60岁是否可以 可能您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也会发现,公司登记的公司法人代表,具体在公司当中并没有从事什么工作,也有可能就是公司董事长的家里人。其实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虽然说对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对于公司法人的年龄并没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人超过60岁是否可以? 一、公司法人超过60岁是否可以? 只要是有完全能力的人都是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不分年龄大小。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资格 法定代表...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质量问题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焦点,因为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在投入使用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严格的管理条例,因为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果出现事故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那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 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


·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加班工资
      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加班工资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规定,应付加班费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延时加班;第二种情形是双休日加班;第三种情形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上述三种的加班情况,法律规定的支付加班费的数额是不一样的。二、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第一步:确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原则为: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


·在我国怎样注册个体工商户
      在我国怎样注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您并不陌生,但是个体工商户跟小商小贩您可能容易搞混。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为国家所认可的个体经营业着,那么怎样注册个体工商户?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一) 个体工商户注册方式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


·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仅对环境造成破
      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仅对环境造成破坏,也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维护企业、环境、人们三者的利益,我国提出了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那么企业签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有什么作用?我们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企业签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有什么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1、完善环保措施;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


·如何辞退员工不给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公司辞退不赔偿怎么办用人单...


·工伤复发需要申请的材料有哪些?
      工伤复发需要申请的材料有哪些?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 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3、《鉴定结论书》;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
      相信您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情况需要单位支付补偿金,不过某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呢?我们为您解答。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并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12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8种解除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


·员工辞职办理的手续是怎样的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其实都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这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但要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话,此时需要按照单位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那到底员工辞职办理的手续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员工辞职办理的手续是怎样的 关于辞职在劳动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


·虽然我国并没有长期临时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并没有长期临时工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熟悉这一方面的知识,所以,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长期临时工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临时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对临时职工实行有效管理,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定义 长期职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为无固定期限。短期职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为固定期限。临时职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