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家庭隐蔽工程包括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家庭隐蔽工程包括哪些?
  
  一、家庭隐蔽工程包括哪些
  
  家装隐蔽工程是指在我们装修过程中,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它包括给排水工程、电器管线工程、吊项基层、地板基层、护墙基层和门窗套基层这六大项。这些隐蔽工程藏在我们用肉眼看不到的地方,一旦出现问题还需要返工,会给我们带来非常大的损失与麻烦,所以我们在装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些。
  
  二、家装隐蔽工程验收标准
  
  1、水
  
  厨卫的水管要从头顶走,一旦漏水能及时发现,维修起来也方便。管线要加以固定,一方面是因为管线通热水后会变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震。卫生间的水管通常往墙壁边排线,可以节约成本。
  
  2、电
  
  墙面上的电线开槽必须在3公分以上,并且需要用管卡加以固定。检测电线之间的绝缘程度,需要大于0.5M欧姆。检查开关的位置是否和图纸上一致,开关离地高度宜为1.3米,厨房、卫生间必须使用防水插座。
  
  3、地面和吊顶
  
  每根地龙骨都要确保水平,可以用水平仪放在龙骨上测量,如果木条和每根地龙骨都紧密接触,则说明情况较好。检查吊顶尺寸是否和图纸上的一致,观察木龙骨有无刷防火漆,钉子上必须涂上防锈漆,吊顶的安装须牢固。
  
  三、家装隐蔽工程验收注意事项
  
  1、水工艺验收
  
  使用排水管道最多的地方就是厨房和卫生间,验收时要注意管道之间接口处的紧密度,避免日后漏水。在验收排水工程时,也需要留意排水管道的材质,要挑选一些不易生锈且有着优良韧性的水管。
  
  2、电工艺验收
  
  在验收电的时候,要注意室内整个电线的结构以及开关插座的结构。在施工之前,要确认电线管线的材质以及电分布的设计图,在验收时就可以直接确认是否按照接线准绳接线,同时也要检验所有的电线外部都套上了平安的管道。
  
  3、墙面工艺验收
  
  验收时要注意隔墙包柱所选择的材质,以及墙面能否做了拉毛处置。做了拉毛处置的隔墙,后期铺贴墙纸或者是瓷砖的时候更方便。同时,还要注意整个墙面的平整度。
  
  4、吊顶工艺验收
  
  主要是注意吊顶是否开裂,如果存在接缝,就用有弹性的腻子粉并搭配尼龙绑带来改善开裂的情况。吊顶验收时也要按照分歧的吊顶材料及吊顶的施工留意事项进行一个准确的验收。
  
  家庭装修因为关系这之后的居住使用,那么在细节上面就要与办公装修区分开来。在对家装隐蔽工程中的水工艺、电工艺、墙面工艺、吊顶工艺作出验收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因为隐蔽工程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
  
  


·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
      劳动者在不满意现行的工作时,通常会有辞职的想法,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辞职,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在这种时候,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可能不少人都这样认为过,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


·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比例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比例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一直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事情,因为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就会给使用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条例比较多,保证金一般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而缴纳的,那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比例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比例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


·在我国未成年工的年龄是多少岁
      未成年工有别于童工,就我国的规定来看,虽然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但却是允许单位录用未成年工的。只不过此时需要单位充分保证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而已。那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工的年龄是多少岁?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在我国未成年工的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劳动法规定 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二...


·在雇佣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
      在雇佣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时,或者发生不可抗力时,就会出现违约行为。然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约定违约金是否得当呢?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具有效力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效力。 一、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


·人们在工作中难免会磕磕碰碰,造成工伤,而工伤赔偿往往是人们关
      人们在工作中难免会磕磕碰碰,造成工伤,而工伤赔偿往往是人们关注的要点,只有在时效内的赔偿才是有效赔偿,如果在时效外则不会得到经济赔偿,那么工伤赔偿时效到底该怎么算呢?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工伤赔偿时效该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工伤认定超期之后要怎么处理?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在有效的时间里,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的。并且一旦超过时效,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工伤认定超期会丧失工伤认定的权利,无法取得工伤保险,也就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工伤认定超期之后要怎么处理?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概念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二、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吗?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吗? 认定工伤后不一定要做伤残鉴定 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达不到伤残标准 ,则可以不用做鉴定,前提是单位、个人都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最终还是需要经过伤残鉴定的环节,出具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证明文件才算数。 二、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1、工伤报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


·工伤认定书20日内送达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应进行工伤鉴定,在评定工伤等级之后,社保部门会根据该等级作出赔偿。鉴定机构在对受伤员工进行鉴定之后会出具一份工伤认定书,那么,工伤认定书20日内送达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工伤认定书20日内送达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依据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


·终止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工龄如何赔偿
      终止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工龄如何赔偿 终止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工龄如何赔偿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多久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多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很可能会出现劳动纠纷的情况,在出现劳动纠纷之后大部分都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对于劳动仲裁来讲也是有时效的。那么您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多久吗?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找一下机构处理: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


·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怎么写?
      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怎么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到合同签订的事情,在就职的时候需要签劳动合同、租房子的时候要签房屋租赁合同、承包工程时则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合同中都会有详细的条款约束双方的履行责任。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怎么写?一、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对于发包人而言,承包范围决定着合同的标的,即发包工程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时,不得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