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湖北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工式是什么?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上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并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上述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但该条款并未对多个伤残等级情况计算赔偿费用进行细化规定。
  
  
  对于发生多处伤残的情况下,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则需要通过司法判决来进行处理。
  
  
  
  


·在我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应满足哪些条件?
      在我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应满足哪些条件?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法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存在。要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前提。2、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实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再回原单位工作,难免会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记恨于曾投诉过单位的劳动者,还会继续找机会和借口再次辞退劳动...


·怀孕期间公司辞退员工怎么办
      怀孕期间公司辞退员工怎么办?公司辞退违法的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很多刚工作不久、想要买房子结婚的人,手里的积蓄往往不够,向父
      很多刚工作不久、想要买房子结婚的人,手里的积蓄往往不够,向父母伸手又不好意思。这样的情况一般会寻求分期付款,也就是还房贷的方式,经常有人问,买房子提前还贷划算吗?让我们来开动大脑,好好的理一下,看到底怎么样比较划算。 一、房贷的种类 1、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住房...


·外来工维权法律援助怎么申请?
      外来工维权法律援助怎么申请?您都知道,就我国的国情来讲,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发达,西部内陆地区较为落后,因此从经济开放以来每年都有无数的内陆人迁移到东部务工,有一些东部的黑心企业会因为务工人员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而克扣工资。那么,对于经济水平不高、文化知识水平也不高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外来工维权法律援助申请能申请到吗? 一、农民工可采取三种正常维权渠道。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


·工伤认定下来后复议的时间限定是多久?
      工伤认定是对员工因公受伤的伤情和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行为,但鉴定结果并不一定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对于存在异议或者不满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复议的时间肯定不是无限期的,因此,关于工伤认定下来后复议的时间期限有必要了解清楚。 一、申请复议的四种情形: 【工伤保险 行政复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一般工伤鉴定结果多长时间?
      当今社会,雇佣矛盾出现的越发频繁,这其中表现尤为明显的就是工伤矛盾,工伤鉴定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门和焦点话题,而一般工伤鉴定结果多长时间很多人也是无从知晓,事故发生后经常像无头苍蝇,没有头绪,而工伤鉴定中的实效性也一直是影响最终结果的大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解析一下相关知识。一、一般工伤鉴定结果多长时间?交了申请,等劳动管理部门通知后,受伤的劳动者就要去指定的地方做劳动能力鉴定。做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


·聘用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聘用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一、 聘用合同违约金比例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比例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是什么 建筑物都是通过施工队来构建完成,但对于这些建筑物在修建的过程是需要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才会被准许投入社会使用的,而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就会进行一定的处罚并返工重改,相关规定也对质量有所要求,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


·内蒙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制定规则是什么?
      内蒙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制定规则是什么 内蒙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制定规则 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装饰工程基础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和2004届“内蒙古自治区...


·公司忘记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公司忘记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吗?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国家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各样的企业、公司等作为用人单位和作为劳动者的群体数量同时大幅增长,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更加蓬勃、兴旺,但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劳动用工矛盾和纠纷频发,大多由于缺乏劳动关系证据而无法解决,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那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哪些内容呢?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