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银行贷款100万还不上判刑几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银行贷款100万还不上判刑几年
  
  一、银行贷款100万还不上判刑几年?
  
  银行贷款100万还不上判刑十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任何人都不得以没有资金为由不偿还贷款,否则有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借款超过100万元的情形,若是不偿还,此时一定会构成贷款诈骗罪,最低的处罚也是会被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借款300万的民事主体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民间借贷中超过多少利息算高利贷?
      民间借贷中超过多少利息算高利贷?一、超过多少利息算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


·关于处理拖欠货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处理拖欠货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关于处理拖欠货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 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


·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具体办法是什么?
      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具体办法是什么? 您都知道夫妻之前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可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婚姻法》是如何规定夫妻婚前的债务问题呢,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呢,债务是否还是共同承担呢,债权由谁掌管呢?那么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编辑夫妻离婚债权债务分割情况以及婚姻法对此问题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对策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正在实现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其中,国有制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加的突飞猛进,但是,其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企业中职工挪用公款、受贿等职务犯罪。那么,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对策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一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制定明确的国有资产经营...


·拖欠抚养费可以起诉吗?如何起诉?
      离婚后一方以各种理由来拖欠抚养费,拒付抚养费,而带孩子的一方可能会出现经济收入有限带又带着孩子就会很吃力,在面对对方以耍无赖方式不愿意支付抚养费,那么该怎么办呢?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吗?今天我们讲解一下拖欠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一、拖欠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担保贷款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担保贷款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担保贷款的含义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


·两个人离婚后债务如何处理?
      两个人离婚后债务如何处理? 一、两个人离婚后债务如何处理? 两个人离婚后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个人的来进行处理,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已经离婚了,所以他日后所得到的一些债权或者说是所必须要履行的一些债务的话,都是属于个人所拥有的范畴之内,如果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进行的债务的话,那么需要共同承担。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共同债务的清偿。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债务的分割原则是: (一)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人怎么办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人怎么办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 依《民法典》的规定...


·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是什么?
      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是什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人们的收入逐渐提高,当人们拥有闲置的钱时,就会想要进行投资,比如说保险,债券,股票等等。这些都是您常用的理财工具,不同的理财工具对应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很多想要进行债券投资不了解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 风险和债券收益是呈现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公司债券与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比较,风险较大。金融债券与政府债券比较...


·不可撤销贷款居间合同
      不可撤销贷款居间合同 一、 何为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何为不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是相对的,一般来说合同一旦成立生效,除了法定可撤销的理由的外,原则上不可撤销。而...


·合伙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合伙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一、合伙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