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中止刑拘的依据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犯罪中止刑拘的依据是什么?刑法第24条第2款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中止犯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尤其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免除处罚。(2)犯罪分子虽然中止了犯罪,但已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大小等具体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尤其是实行阶段的中止,有时往往是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甚至是较大的损害以后而中止犯罪的,对于这种中止犯不宜免除处罚,而应减轻处罚。(3)在对中止犯处罚时,除看其客观上是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外,还应看其中止犯罪的动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它虽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处罚时应加以考虑。常见的中止犯罪的动机有以下这些:衷心悔悟、畏惧惩罚、怜悯被害人、别人规劝等。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犯罪中止在犯罪事实在实行过程中,可能由于客观条件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犯罪事实停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犯罪事实造成的实际后果来进行认定,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既遂的犯罪事实的,则需要按照既遂来进行判罚,否则可以从轻处理和判罚。
  
  
  


·一般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多久?
      一般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多久? 一、一般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多久? 一般超过40分钟,刑事拘留期间,依法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辩护人并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所需的材料: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下是关于律师会见的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


·妨害他人作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妨害他人作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妨害作证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


·绑架罪后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后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绑架罪后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死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绑架罪中又犯故意杀人罪,这属于刑法上的竞合犯,应按照绑架罪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的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3000元可以达到判刑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3000元可以达到判刑吗一般来说不够 只要你没其他情节 一般较大的标准是5000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


·刑事申请抗诉书再审是什么
      刑事申请抗诉书再审是什么 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


·职务侵占罪共犯情节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同时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是存在直接故意,即存在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故意。而在职务侵占罪当中也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那么职务侵占罪共犯情节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量刑起点是多少年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对行性犯罪,也就是说,有行贿就会有受贿,有受贿也会有行贿。但实践中,毕竟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构成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自然《刑法》中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量刑也是不一样的,那其中行贿罪量刑起点一般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什么规定
      我们国家是严打毒品一事的,所以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特意做了比较宽广的定义进行处理这类案件。首先,我们无需知道这些毒品具体是属于哪一种类的,不管是鸦片也好还是海洛因,只要行为人知道这是毒品并且是非法持有者,那通通都会触犯此罪。还有一点可以看出这一罪名的严苛之处在于数量上,此罪要立案对数量是有要求的,但是这个数量一般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最低的要求就50克,那得有多轻呀。所以只要持有毒品尽管是持有少量的毒品,也是构成此罪。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


·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在电视法制频道或者在网络上都听说过传销,传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传销的认识不太深入,并且警惕性不高,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传销的陷阱。我们将针对2017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来为您进行介绍。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


·决水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怎么处罚决水罪
      决水罪并不是很常见的一种犯罪,但在极端气候经常出现的当代社会,出现决水罪的情况就有可能会增加了。成立本罪,需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犯本罪。那么构成决水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决水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犯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二...


·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样认定的
      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样认定的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