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犯故意破坏财物罪(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对于公私财物,若是有毁坏行为,并且行为人还是出于故意的话,那么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就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就算并未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这对他人的财物也构成了侵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而也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通常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通常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


·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有方面
      毒品犯罪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毒品犯罪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对于毒品犯罪的审判过程中也要遵循公平的法律原则,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对于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现在形势下的毒品犯罪,毒品含量对于定罪量刑是由一定的影响的,只有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一、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法律有哪些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进行鉴定。1...


·单位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针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当中是包括单位受贿的,单位受贿和单纯的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和立案标准都不一样。同时在针对单位受贿罪进行起诉的时候,如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追诉时效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受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单位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单位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


·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我们都能听说过,如果犯罪分子在检查和审判期间选择自愿认罚的,那么他们可能在法律上就会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罚的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说法,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被执政期间选择认罪的,应该会得到减轻处罚。 一、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认罪认罚是自愿签署的,最终对你的定罪量刑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大,一般是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你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可以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告知书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是非常详细非常多的。一般情况下,生活当中只有涉及到具体的案件的时候参照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的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下文中我们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


·诈骗罪孩子还小能判缓刑吗
      孩子小不是逃脱刑事责任的理由,也不是从轻减轻的理由,该判刑还是要判刑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


·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互相转化的情形。罪的转化涉及到转化犯的概念,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对于转化犯,是具有法定性的,转化前的基础行为、转化后的犯/重罪行为或者是造成转化的各种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则都是有刑法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没...


·刑事拘留期限从哪天开始算
      刑事拘留期限从哪天开始算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二、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刑...


·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算不算累犯
      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算不算累犯 一、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算不算累犯? 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不是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 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
      聚众斗殴罪是常常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更多的是向整个社会挑战,对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的损害只是放任的结果,性质非常恶劣。那么,我国对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处罚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


·诈骗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刑事案件都是由专门的法院进行管辖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同一起案件,不同的法院在争抢行使管辖权。那么对于诈骗犯罪来讲,该如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