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相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很多业主来说都是非常生僻的法律词汇,比如小区配套的各种健身器材,在该小区购买房子的各位业主都是有权力使用这些健身器材的,这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我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只是很多人平时都忽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已。
  
  


·建筑类分公司擅自订立合同有效吗
      建筑类分公司擅自订立合同有效吗1、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分公司是经注册登记成立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其营业范围内是可以对外承包工程的。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追诉到总公司,诉讼会比较麻烦。3、现实生活中,许多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资质,就是个人挂靠,对这样的公司最好还是不签订合同为宜。二、相关法律1、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


·工程赶工,能不能助长赶工费
      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在工程赶工的过程中,承包人为了缩短项目常规工期,较常规项目时间或者工期相比较而增加的费用。赶工费因工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临建费、管理费、机械费等。 赶工费用的承担在实务中的认定,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合同对赶工及赶工费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又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了赶工,发包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但是合同中虽约定了赶工费,但工程未完工情况下或者承包人并非按照要求赶工,法院...


·怎么确定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认为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若当事人仅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


·哪些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哪些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围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是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房屋消防设施等...


·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公摊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公摊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开发商在房子交付之前,都要由房管部门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子的建筑面积和实用面积进行整体的测量,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就是公摊系数,每套房子再根据这个系数进行公摊面积的计算。最后,报房管部门审核后用于办理产权证。这是通常的做法。注意:如果购房者对房屋的公摊面积有异议,只能向相关房产测绘部门请求重新的测绘鉴定,这并非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 二、一般公摊面积比例 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占...


·哪些人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哪些人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生活中,违法建筑是大量存在的。而有关部门可以签字进行拆迁,那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呢?可能很多人对此就不是很了解了,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总结,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


·建筑公司薪酬及福利分配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在公司内部结构上,往往会制定一套属于自己的建筑公司薪酬及福利分配管理制度,有了这套管理制度,员工就可以明确自己的工资待遇,以及以后未来的发展方向。不仅如此,还可以让员工更加努力工作。那么,针对此,我们给您做了以下相关内容分析。 建筑公司薪酬及福利分配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局薪酬管理,理顺分配关系,优化分配方式,完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目标 ...


·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
      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在我国的建筑行业,经常听说过挂靠这样的现象存在。其实,挂靠这种现象在很多行业都存在,但是在建筑行业比较常见。当然,挂靠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挂靠也存在着很多风险。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的问题为您详细剖析,以提供微小的帮助。 一、什么是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


·个人能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吗?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


·建筑分公司哪些合同有效?
      建筑分公司哪些合同有效?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