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少?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个新条款,即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封顶条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在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其实是不一样的。通常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符合规定的条件,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要是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将劳动者开除或者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这样的情况下往往支付的就应该是赔偿金,一般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七级伤残赔偿30万合不合理工伤七级一般很难赔到30万
      七级伤残赔偿30万合不合理工伤七级一般很难赔到30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


·企业征地员工如何安排补偿?
      企业征地员工如何安排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但如果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按照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北京作为我们中国的首都,北京当然有区别于其他地方的劳动仲裁程序,您都在问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整理了资料,马上就给您介绍一下北京的劳动仲裁程序,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在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时,首先应确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有许多企业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就显得十分重要的。那么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


·一、员工离职了社保怎么办?
      一、员工离职了社保怎么办?辞职后的社保是可以办理转移、转出和退保的,在原来的城市离职后:1、社保关系会被封存或转出,养老和医疗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缴纳年限都在,并不会因为你到了异地建立了新的社保账户而注销或清零;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你停缴后保险关系会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1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3、无论你变换多少工作和城市,最后只能在一个城市领取退休金。可以在退休年龄到达前,根据自己的养老金...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称之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其实这中理解是错误的,我国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这种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纠正观念产生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


·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其应符合哪些规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道路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人们的日常生活与道路交通密不可分,完善的道路交通能够为人们提供方便。所以,国家为了保证道路建设的质量得到保证,对其进行质量验收。在道路工程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应当符合验收规范。下面我们将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详细的介绍给您。 一、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对已竣工的地面工程的验收,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合格性,地面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空...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人都通过努力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目前,不管是投资还是自住,异地购房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一些城市实行限购政策后,外地人无法购买二套房,那么,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 异地购房是指购房者的户口所在地与所购房屋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份。“二套房”是第2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一、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一、无固定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一、无固定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


·老板变向辞退员工怎么维权?
      老板变向辞退员工怎么维权?主动辞退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照常上下班,照常打卡,等公司发辞退通知,期间注意收集绩效数据,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如果公司不辞退,只发绩效工资,可以以公司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为由提请离职,同时仲裁,这种情况下公司也是要按标准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