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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交哪些税?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交哪些税?
  
  一、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交哪些税?
  
  1、契税
  
  1)财税〔2008〕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废止)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4、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金额那么就会涉及到很多的税钱,而且会根据出资的大小来进行判定税额,对于我国的土地只能有使用权,所以,执法人员在收取费用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公民才会合理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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