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有哪些承包方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内容,究竟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法律我们今天就带来关于此方面的内容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的概念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费用:指工程项目在立项、筹建、建设和试生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过程期间发生的各种管理性费用。包括:工程前期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项目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项目验收费和工程保险费。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内容包括5项(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职工福利费、住房基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办公费、差率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通信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设计审查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完工清理费、竣工验收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2)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3)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工程质量而收取的费用;(4)招标代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招标支付的服务费用;(5)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代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等或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的作用(1)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占很大的比例,加强对其他费用的管理,对于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十分重要。(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涉及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土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等涉及工农关系、全民和集体的利益关系等;勘察设计费则涉及与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关系等。所以,各项其他费用的确定和计算非常重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3)目前,在新旧管理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反映出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的难度也非常大。在实践中取费混乱和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均存在。因此,加强对其他费用进行合理化研究和认真管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综上所述,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的概念、主要内容、作用。该费用的计算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方方面面,在整个建设工程中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并且切实关系着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工程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年限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要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此时需要对劳动者做出补偿。而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时候需要知道具体的补偿年限。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年限是多少。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年限是多少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吗
      在我们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很多的劳动者朋友们会碰到被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而此时的多数情况下,被解雇的劳动者们并不知情,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吗?下面的我们就给在下文中为您详细的谈一下。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给出书面通知吗?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


·碰瓷要误工费
      碰瓷要误工费 民警提醒广大车主,遇到类似“碰瓷”的现场,最好还是拨打交管部门的电话,由交警来处理 医疗费医疗费=挂号费 检查费 化验费 手术费 治疗费 住院费 医药费 其它费用 二、 误工费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收入(元/天)Ⅹ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Ⅹ误工时间 3、...


·厂里不发工资怎么办
      投诉或者劳动仲裁。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员工的病假是否计入医疗期?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咋国家...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时间是受到法律约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不约定试用期,但要是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如果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这个合法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某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也为六个月,则这...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什么时候返还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


·员工无合同被辞退怎么样赔偿
      无合同被辞退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是否合法?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是否合法?1、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


·按规定月底入职何时发工资?
      劳动者工作的价值体现就是工资,对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人来说,工资收入应该是每月比例最大的固定收入渠道,因此也是劳动者最予以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来说更是如此,那么,如果是月底入职何时发工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按规定月底入职何时发工资工资,是员工所应得的薪酬。如果员工月底入职,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公司应按照员工自身的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报酬。至于是否是下个月计发,需要看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可能是当月下发,也有可能下...


·工程质量不合格找什么单位投诉?
      工程质量不合格找什么单位投诉?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很难凭借个人力量完成,作为项目法人常需将工程项目对外承包,而工程承包后发包人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工程的质量问题。虽说在施工完成后会有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但这并不能保证日后不会发生纠纷,如实际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工程质量不合格找什么单位投诉呢?下面我们来简要的了解一下。一、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投诉举报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反映。二、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