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父母离婚给孩子多少钱?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父母离婚给孩子多少钱了抚养费
  
  1、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抚养费给多少,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给到什么时候,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抚养费有些家庭给的多,而有些家庭给的少,所以法律上也并未就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要结合家庭的情况作进一步确定的。当然,在之后若是实际情况有发生变化的话,那相应的也是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给付金额。所以,并不是一开始确定了抚养费数额,后面就一直不变。
  
  


·离婚协议无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协议无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协议上没写抚养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


·什么是诉讼离婚
      什么是诉讼离婚 所谓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到法院打离婚官司,通常是因为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不能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诉讼离婚适用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 (二)实质要件,即: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离婚时虚拟财产的分割方法是什么?
      离婚时虚拟财产的分割方法是什么? 在进行分割时会出现两个情况: 一个是这个虚拟财产是原始取得,也就是说是夫妻双方中一个人或共同制造出来的;另一种情况是这个虚拟财产是继受取得,也就是用现实货币购买的。 原始取得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离婚时这个虚拟财产已经出售,这样就直接分割货币财产就行了,也就不存在分割虚拟财产问题;如果还没有出售,如果双方对这个虚拟财产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参照知识产权的一些规定,待将来出售、变现后再作分割...


·离婚协议附带孩子抚养权问题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解决任何问题不能感情用事,在法治社会中,要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自己的问题,问题有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依法解决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离婚问题也要走法律程序,那离婚协议附带孩子抚养权问题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法院主动受理么?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法院主动受理么?重婚法院不主动受理,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征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由原配偶自诉请求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原配偶受强制或涉及利害关系没有提起诉讼而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婚罪虽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不单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解除非法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


·实践中起诉离婚用请律师吗?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需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其中起诉离婚虽然是由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但最终却不一定就是由原告承担。除此之外,当事人还需要支付所聘请的律师的费用,那起诉离婚用请律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对于起诉离婚到底需不需要找律师,这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


·嫖娼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吗?
      嫖娼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吗? ?嫖娼在道德上是有过错的,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嫖娼行为显然不在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所规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情形之内。而我国《婚姻法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条中出现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


·不一定。彩礼在普通理解中
      不一定。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有几种
      通常夫妻离婚,一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此时需要了解清楚怎么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同时也要搞清楚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


·在我们国家
      在我们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理赔的相关说法有很多,有些人这时候就不是很清楚了,那么今天我们系一起介绍最新工伤保险理赔待遇的相关标准是什么?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应该主要包括医疗费,住宿费,以及外地的就医费,详情请看下文。工伤保险理赔的标准应该是(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的手续包括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之后等待法院的审核,作出保全的裁定即可。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